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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州华立学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22 13:34:52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规范校园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使用,维护师生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及个人隐私不受侵犯,营造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于本校校园空域低空范围内(国家机关、政府部门执行任务的除外)的无人机。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适用于校区教学、科研、宣传文化活动需要的航空器。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无人机在校园及相关空域飞行的审批和监管工作(国家、政府行为除外),因科研、教学、宣传文化活动等工作需要使用无人机的,实行“先报批、后飞行”制度,并填写《广州华立学院无人机使用申请表》(见附件)。

第四条 各部门应明确无人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加强无人机日常管理、做好人员操作技能、安全使用等方面的培训,并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使用台账等相关档案,确保无人机保管和飞行期间安全可控。切实加强安全防范,谨防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五条 使用的无人机需与报备时无人机型号、尺寸、颜色、重量等各项参数相符,使用时间、用途、范围需与报备情况一致。

第六条 飞行活动涉及拍摄行为的,申请部门及相关责任人需保证拍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当拍摄行为造成任何后果,均由申请部门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七条 禁止利用无人机实施下列行为:

(一)扰乱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工作秩序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如制造噪音等的;

(四)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的;

(五)投掷、倾倒物品或者伤害他人、损毁公私财物的;

(六)偷窥、偷拍等侵犯个人隐私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无人机飞行不得影响学校通讯、供电设施等与公共安全相关的重点防控目标区域的安全。

第九条 无人机的放飞应按照批准的时间和范围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如因学校工作安排需要、法规禁止、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必要原因,主管部门可暂停或撤销飞行许可。

第十条 对于外部无人机未经许可擅自飞入校园区域内和校园区域内未经批准私自放飞无人机的行为,学校保卫处有权劝阻和制止,对不听劝阻导致设备损坏的,责任由使用者自负。

第十一条 在放飞无人机过程中造成个人或公共财产损失的,申请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放飞无人机的行为,学校保卫处将予以劝阻和制止,并视其情节轻重,依照学校相关规定通报处理。对涉及违法犯罪的,将依法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终审:保卫科内容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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