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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资助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上大学的通知

作者:土木系 发布时间:2015-03-30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粤府办〔2013〕2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大学生助学政策体系,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以下简称少数民族大学生)顺利完成大学学业,加快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区脱贫奔康,省人民政府决定,加大力度资助我省少数民族大学生上大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性
    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主要分布在边远和贫困的山区,经济社会发展远远落后于全省平均水平,特别是教育事业发展较为滞后,当地少数民族大学生在入学、升学等方面比其他地区学生面临着更多的困难,更需要得到党和政府的帮扶。通过扶持少数民族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可以实现就业一人、脱贫一户,较好地实现扶贫脱困的目标。加大力度对少数民族大学生进行资助,是提高少数民族群众文化科技水平、培育少数民族中高层次人才、加快实现少数民族贫困家庭脱贫奔康的需要。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将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相关资助政策,确保每一名少数民族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避免出现少数民族大学生因贫辍学现象。 
    二、加大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的资助力度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对少数民族聚居区新考上大学的本专科学生在本专科就读期间给予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资助,保障少数民族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少数民族大学生接受本项省财政资助后,原则上不重复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同类专项资助。 
    (一)资助范围:户籍在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州市瑶安瑶族乡、三水瑶族乡,清远市阳山县秤架瑶族乡,韶关市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肇庆市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惠州市龙门县蓝田瑶族乡,河源市东源县漳溪畲族乡,以及分布在省内36个县(市、区)的390个少数民族聚居村(包括自然村,具体名单见附件),且小学和初中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的新考上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含省外学校)的少数民族大学生。 
    (二)资助标准和时间:根据我省现行的公办高校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每位学生每学年资助10000元,资助时间为本专科就读期间。 
    (三)资金发放:少数民族大学生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学生注册证明等资料,到所属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进行身份认定,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学生本人。县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将资助大学生名单登记造册,并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报省民族宗教委备案,省民族宗教委将名单汇总后及时函告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资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下拨到有关县级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拨给县级民族工作部门。 
    三、明确工作责任和分工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工作,认真负责,密切配合,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省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资金测算,提前做好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保障;市、县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教育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确保受资助学生了解政策内容,并协助配合做好学生身份认定工作。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全力做好少数民族学生的身份认定和资金发放,确保身份认定和资金发放准确、高效。各高校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少数民族大学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对因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法缴纳学费的少数民族大学生,一律采取先办理入学手续再补交学费的办法,确保少数民族大学生如期顺利入学。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要求,加强对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认真审核,规范操作,对受资助的学生名单要在当地公布,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确保资助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要如数追回、公开曝光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坚决严肃查处。省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通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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