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08年下半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批准,深圳市决定组织2008年下半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40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
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公开招考。特别说明如下:
(一)“应届毕业生”包括2009年毕业(含2008年毕业但尚未分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2007年、2008年暂缓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社会人员”是指除应届毕业生外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其他人员。
(二)非深圳户籍(生源)报考者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
(三)深圳院校、深圳生源的应届毕业生,按深圳户籍人员报考。符合职位其它资格条件的深圳院校、深圳生源2007年和2008年毕业生既可报考面向应届毕业生的职位,也可报考面向社会人员的职位。
(四)夫妻分居市外一方(须提供结婚证和双方身份证),可按深圳户籍人员报考。但夫妻分居市外一方为2009年毕业生的,不能报考面向社会人员招考的职位。
(五)符合职位其它资格条件、有2年以上本市街道或社区工作经历的,既可报考面向应届毕业生的职位,也可报考面向社会人员的职位;报考有年龄限制的职位,报考年龄可放宽2岁,但最高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六)参加服务西部计划的大学生志愿者及“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1年内报考公务员,可报考面向应届毕业生的职位,也可报考面向社会人员的职位;报考有年龄限制的职位,报考年龄可放宽2岁,但最高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
(七)军队院校地方班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面向应届毕业生的职位,但需提供就读院校提供的地方班就读证明。
(八)留学归国人员报考公务员,报名时毕业未超过1年的视为应届毕业生,超过1年的视为社会人员。非深圳户籍的,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报考人员须取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并有我驻外使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且符合职位条件要求。
(九)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的,按国内院校毕业生报考,应由国内院校出具相应的证明。取得国外学位,须出具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
(十)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深圳市在职委任制公务员,以及被辞退未二、报考条件
报考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为18周岁至35周岁(1973年11月1日至1990年10月31日期间出生),报考司法警察职位须具备规定的身体条件和年龄要求;
(四)具备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五)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所在单位(含街道)的职位。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 2004年以来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四)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报名
时间:2008年10月31日10:00至11月13日17:00。
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请登录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网站,进行网上付费、网上打印报名表和准考证,不受理现场报名。网上报名成功的,于11月19日10:00至11月21日17:00打印准考证。具体程序和办法,请登录该网站查询。
报名注意事项:1.严格按照职位要求报名。个人条件与报考职位要求不符的,笔试成绩无效,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2.每人限报一个职位。3.学历、学位必须与职位要求一致,低学历不能报考高学历要求的职位,高学历可以报考低学历要求的职位,但职位要求学位的,高学历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学位。如:职位要求法学类,最低学历本科、最低学位学士,研究生学历为法学的报考者必须相应具备硕士或博士学位。4.所学专业(指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必须与职位要求一致。专业是否相符依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职高专、本科以及研究生专业目录》(在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网站下载)。5.由于大专、本科及研究生相近专业的名称不完全一致,因此,招考单位在职位表中对高学历、学位报考者的专业予以了限定。6.考生所留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以及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实行有关减免考务费用政策。报名考试费用由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负责减免,体检费用由各招考单位承担。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低保证(复印件)申请减免,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申请减免,由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和招考单位审核确认。
四、笔试
时间: 11月23日(星期日)上午。
8∶00—9∶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0∶15—12∶15 申论/行政执法知识。
地点:见准考证或者到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现场查询(地址: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2楼,电话:83776655)。
笔试分为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两类。综合管理类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行政执法类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行政执法知识》两科。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试应试者从事行政工作的有关能力。《申论》主要通过应试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试其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行政执法知识》主要测试应试者对行政执法所需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以及应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笔试由深圳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考生凭本人有效的准考证和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参加笔试。
笔试成绩依《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或《行政执法知识》)两科成绩按各占50%合计,并按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笔试分数合格线由深圳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划定。笔试成绩及合格线将于12月2日在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网站上公布。对笔试合格的考生,依笔试成绩分数高低排序,各职位按照拟录用名额的3倍确定进入资格初审人选,其他笔试合格考生为资格初审递补人选。若某职位笔试合格的考生人数少于拟录用名额的3倍,则该职位所有笔试合格人员都列为进入资格初审人选。笔试成绩低于合格线的不能参加资格初审和面试。
满5年的公务员不予接受报考。
五、资格初审
时间:12月4日至5日
地点及具体安排:12月2日与笔试成绩同时在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网站上公布
资格初审是对报考资格条件的初步确认,最终以录用审批为准。考生接受资格初审时须提供如下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由考生在资格初审前准备):
(一)应届毕业生:报名表、准考证、身份证、学历及学位证书、毕业生推荐表(函)(加盖学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或“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学生处”公章,研究生的推荐表加盖“研究生院(处)”的公章亦可。2007年、2008年毕业生必须提供与学校签定的暂缓就业协议书或者落款时间为2007年9月1日以后的推荐表)、院系推荐意见(推荐表中已有的不需提供)、成绩单、证明职位所要求条件的其他详细材料。
在市外院校就读的深圳生源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深圳户口本或者深圳户口迁出地派出所证明。
归国留学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尚未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可以凭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出具的《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报名和接受资格初审;未毕业的,报名时必须提供就读院校开具的在读及毕业时间的证明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书;所有归国留学人员通过考试、体检和考察后,必须凭《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二) 社会人员:报名表、准考证、身份证、户籍本(非深圳户籍人员不须提供)、学历及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职位有要求的),以及证明职位所要求条件的其他详细材料。
报考人员所提供的材料必须齐全且保证真实,如材料不齐或弄虚作假,取消面试资格。要求有本市街道或社区工作经历的,须提供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和雇(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如无合同的,提供工资单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作为证明。
进入资格初审人员,经审查合格的,确定为进入面试人选,现场发放《面试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按同一职位笔试成绩由高至低的顺序,从递补人选中依次递补进行审查。
考生须本人按时到现场进行资格初审,未能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资格初审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面试
时间:12月9日。
地点及相关要求:12月7日在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网站上公布。
考生凭本人有效准考证、面试通知书及身份证参加面试(三者缺一不可)。面试成绩当场发放,面试成绩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占60%、面试占40%计算考试的总成绩,总成绩保留至小数点后3位。各职位依考生总成绩高低顺序,按该职位最终录用名额等额确定体检人选。总成绩相同的,笔试成绩高的确定为体检人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均相同的,可以采取加试确定体检人选。各职位最终录用名额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X代表该职位进入面试的人数,Y代表该职位拟录用人数, Z代表该职位最终录用名额。
(一)X≥3Y,则Z=Y(X>3Y是指末位考分并列的情况);
(二)若X<3Y,且X/3刚好为整数,则Z=X/3;
若X<3Y,且X/3不为整数,则Z为X/3+1取整数位,其中若取整后Z=1,则要求考生总成绩须达到60分。例如:某职位拟录用人数(Y)4人,经资格初审后进入面试(X)的只有8人,则该职位最终录用名额(Z)为3人(8/3+1=3.67,取整数)。
考生总成绩、体检名单和体检公告将于12月12日在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网站上公布。
七、体检、考察、资格复审和公示
时间:12月14日。
地点:12月12日与体检人选名单一并在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网站上公布。
(一)获得体检资格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及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1张,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7〕192号)执行。司法警察职位体检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
(三)对体检合格的考生,由招考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资格复审和考察。
(四)资格复审和考察合格的拟录人员名单将在深圳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7天。
(五)体检、资格复审、考察不合格或放弃录用的,可依次递补人选。
八、录用
公示期满,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各招考单位在公示结束的1个月内,按管理权限向深圳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录用审批手续。拟录用人员原为市外委任制公务员的,按规定办理公务员录用及登记手续。
九、其他事项
(一)深圳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不组织任何形式的考前培训。
(二)年龄的计算截止到2008年10月31日。招考职位表中注明的最高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指1973年11月1日至1990年10月31日期间出生,30周岁以下指1978年11月1日至1990年10月31日期间出生,25周岁以下指1983年11月1日至1990年10月31日期间出生。
(三)工作经历时间的计算,截止到2009年2月28日;其他相关资历时间的计算,截止到2008年10月31日。
毕业生的工作经历以学校毕业分配时间为起算时间,在校期间的实习经历不能作为工作经历。
(四)新录用的公务员将下基层锻炼,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招考查询网址如下:
1.深圳市委组织部网站:http://www.zzb.sz.gov.cn。
2.深圳市人事局网站:http://www.rsj.sz.gov.cn 。
3.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网站:http://www.testcenter.gov.cn。
(六)本公告由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深圳市2008年下半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表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信息来源: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就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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