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校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保证学校健康发展,根据《工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接受学校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构,是学校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利益的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学校依法、正确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
第二章 职 权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方案及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任)关系的教职工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与工会会员代表实行并轨制,简称为“双代会”。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中应有党组织和工会负责人、管理人员、教师等各方面人员。一线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代表应有适当比例。教职工代表与学校解除聘用(任)合同或者不称职的,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进行补选或者更换。
第十一条 工会制定教职工代表选举方案,征求校长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会议议题建议;
(三)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不落实的,有权向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升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写好提案;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未被选为代表的董事会成员和党组织、学校、工会等负责人以及其它民主党派人士等列席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包括党组织、学校、工会等负责人和教师代表,人数应为单数,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主席团成员不实行常任制。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大会筹备机构将议题内容整理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获得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能作出相应决议或者决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学校管理建制成立代表团,并选举正、副团(组)长。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成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研究、处理专门业务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二)组织选举、培训教职工代表;
(三)收集代表提案和会议议题建议;
(四)提出会议方案和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大会闭会期间组织教职工代表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情况;
(六)大会闭会期间如遇重要问题,可以召开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者组织教职工代表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七)接受教职工代表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代表合法权益;
(八)组织学校各类型的教职工活动;
(九)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上级规定为准。原《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属校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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