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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州华立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12-25 11:13:59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场所。为切实加强我学生宿舍的管理,营造一个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推动良好校风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宿舍居住对象为我全日制在校学生(统称学生下同)。

第三条 学校学生宿舍的具体事务由生活指导科负责统一管理,包括:宿舍(区)的安全、卫生、宿舍分配调整、公共财产管理、住宿资源的调配、水电、日常维修及向学生处、各学院提出学生违反有关宿舍管理规定的事实,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四条 生活指导科负责宿舍管理员的管理宿舍管理员具体负责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事务。入住学生必须尊重和服从生活指导科和宿舍管理员的管理。

第五条 学生处、保卫处、党团、各学院负责学生在宿舍内的思想教育工作,开展学生遵纪守法和治安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处理学生违纪违规行为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住宿管理

第六条 学生宿舍床位分配按男女生分栋,按学院、年级集中的原则安排住宿。生活指导科根据招生办核准的各学院录取新生数安排好房间和床位后,在开学前将名单报送给学院。各学院将本学院学生住宿情况汇总整理交生活指导科,由其建档。

第七条 学生一经安排入住宿舍,不得私自调换,个别因故需调换宿舍,应向所在学院申请(特殊房申请需学生处及校领导审批),并经生活指导科同意后方可调换,但学生不得搬动原有家具、设备等。违者责令搬回并给予批评教育,不及时改正视情节严重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特殊情况,如出现安全问题需做紧急维修等,可由学院作出立即调整的决定,学生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学院学生在住宿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宿舍,但须经转入学院提出意见,由生活指导科同意及安排,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因休学、退学、转学或其他原因需离校一学期以上者应及时到生活指导科办理退宿手续,空出床位由生活指导科重新安排。学生不得私自占用书桌、床位或将宿舍出租,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生活指导科有权调整未住满的房间,原住者与新入住者均应服从安排。

第十条 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离校之日起一周内退宿,退宿时由各学院派人清点房内设备,收回房门钥匙,办理退宿手续。如损坏设备、丢失钥匙应由事主负责赔偿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因故不能按时退宿者,应办理手续,最长不得超过三天。逾期不办理退宿验收手续者,生活指导科有权对其宿舍进行强行清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个人负责。遇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退房。

第十一条 学生外出居住,需向学院领导申请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外出居住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自行负责。擅自在校外居住学生,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校纪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按学规定的住宿标准缴纳住宿费和其他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假期需要留校住宿的同学,应在放假前两周到所在学院登记并汇总后由负责老师在放假前一周将留校学生名单交由学管校领导审批,再由生活指导科统一安排。假期留宿学生,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生活指导科及宿舍管理员的管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每栋学生宿舍楼设有辅导员办公室,由宿舍管理人员值班辅导员负责学生宿舍的安全保卫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宿管员、辅导员及保卫部门,并协助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每名住宿学生必须提高防火安全用电意识,住宿人员离开宿舍时,一定要拨掉电源插头,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一旦意外发生火灾,要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釆取灭火、撤离现场等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内不得存放、使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及各类有害细菌和病毒标本等危害人身安全的危险物品,不得做各类实验;不得使用煤气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器具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禁止在宿舍内做饭、煮食;禁止使用违规电器(如:电磁炉、电热棒、热得快、小太阳取暖器、电饭煲、800W以上电吹风以及大功率电热器具等违规电器);私自使用以上违规物品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负责,重则追究法律责任。宿舍内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进行反动和封建迷信等违法活动。以上违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严格会客制度。校外来访人员须经宿舍管理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被访者宿舍,会客时不能影响其他同学学习和休息。来访客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宿舍。

第十九条 学生应配合生活指导科和保卫人员对所管辖宿舍楼(区)的所有人员及询问情况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养成离室锁门的习惯,个人物品妥善保管。宿舍内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额现金。寒暑假期间,个人贵重物品及现金应随身带走,以免丢失。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区进行推销、售卖商品、派发(粘贴)广告、中介代理、送外卖等相关的商业及收费性活动等。宿舍内禁止饲养或收留任何宠物(如:猫、狗、鼠、兔、鸟、蛇、龟、蜥等可能咬人或传染疾病或产生噪音或产生异味的动物等)。一经发现,责令限期处理并对违纪学生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加强监督,对在宿舍饲养宠物者,其他学生应及时向宿舍管理人员和辅导员报告。

 

第四章财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宿舍楼及宿舍内的门窗、玻璃、门锁、家具、网络线路,水电、消防及其它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资产,学生应爱护公物,妥善使用和保管宿舍楼及宿舍内的设施、设备(如:门窗、玻璃、门锁、家具、空调、直饮水机、网络线路、水电、消防器材等),不得私自拆装、改换、调整、故意打砸破坏;违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未经生活指导科同意不得将宿舍内的各种家具设施、设备搬出宿舍楼外或宿舍间调换;不得将统一配备外的家具搬入宿舍内,学生按规定调整宿舍时,宿舍内的公共财产不得擅自搬迁。

第二十四条 宿舍内的设备、设施等公共财产如有损坏的,应在华立物业报障平台上及时报修。非自然损坏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按价赔偿,相关责任人不能确认的,全体宿舍成员共同赔偿。存在恶意损坏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住前,要对宿舍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査,如有配备不全或未经使用已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登记,以便及时处理;如未报告登记,视为齐全完好。

 

 

第五章水电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全天24小时供水、供电(除市政停水、停电外及特殊情况),热水供应时间为1630至1800,20:00至24:00

第二十七条 严禁偷电、私自乱接电源或私自使用消防用水;禁止拆卸、移动学生宿舍内的网络端口、私自安装网线和损毁网络线路。不准私自拆封、改装、破坏冷、热水表。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因私接电源造成事故者,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节约用水、用电。学生每人每学期免费供电40度,供冷水12吨,热水8吨。学生宿舍实行自主购电,学生需自行到财务处进行充电及缴费。

 

第六章秩序与环境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生会生活纪检部,在学生处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公寓秩序,实现学生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目的。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只供本校学生居住,未经批准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或留宿异性,异性未经批准禁止进入。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因擅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宿舍内严禁异性同宿,未经批准,不得擅入学生宿舍或擅入异性宿舍。经批准进入的异性,不得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并必须于规定时间离开,并在宿舍管理员处登记进入和离开时间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校园网断网时间(2330至次日0700,其中双休日及假期02: 00至次日05:00)。禁止在宿舍楼宇内喧哗、嬉戏、打闹、播放各种音响或做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行为。严禁在宿舍内(区)打麻将、赌博、酗酒、抽烟等。对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再犯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注意文明礼貌,严禁在宿舍区(含宿舍门口及周边公共区域)揽腰挽臂、勾肩搭背、搂抱亲吻等过度亲昵的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宿舍大门周日至周四06:00开门,23:30关门周五至周六06:00开门,00:00关门。学生应于宿舍大门关门前回到宿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回宿舍者,必须凭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后方能进入。对晚归晚出者,学生处将其名单向学院通报,并视其情节做相应处理,对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对再犯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禁止晚归晚出者以任何方式攀爬进出宿舍。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区内从事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易损坏公物或影响他人安全的体育活动或其他行为。破坏门窗,损坏花木者照价赔偿。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讲卫生,守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争创文明卫生宿舍,爱护公共绿地。宿舍内的卫生清洁由全体宿舍成员共同负责,床铺和被褥每天要整理整齐;宿舍外的公共区域卫生清洁由清洁工负责。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尊重他人劳动成果,不准往楼下扔杂物、随地倒垃圾、剩菜饭等,不得在墙壁、门上等公共场所涂写、绘画、乱挂及粘贴小广告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养成良好垃圾分类习惯,自觉将生活垃圾带至楼下指定区域分类投放,不得将生活垃圾放置门口、走廊等公共区域。不得往厕所、排污下水道倾倒杂物。凡因倾倒杂物造成宿舍内排污管堵塞的,按学校核定的标准进行收取费用

 

第七章 学生“晚出、晩归、夜不归宿“ 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23:30至次日06:00进、出学生宿舍的学生视为“晚归、晚出”。2330至次日06:00不在宿舍就寝的学生视为“夜不归宿”(节假日除外)。

第三十八条 值班人员对“晚归”学生进行身份、楼宇宿舍核实登记后方可入内。“晚出”学生需经辅导员同意批准,宿管员登记后方可出宿舍楼宇(紧急情况除外)。在外留宿学生需提前向所在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批准后,交宿舍管理部门。对没办手续、在规定时间内不在宿舍留宿学生视为夜不归宿。学生应主动出示学生证及相关证件,如实进行登记,对报假名、假宿舍、提供假证件、登记时态度不好或者以任何方式妨碍值勤、值班人员执行校规校纪的学生,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宿管部门记录学生晚出、晚归及夜不归宿情况,定期生活指导科报告

第四十条 学校将不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检查学生的“晚出、晚归、夜不归宿”情况。宿管员每天晚上认真做好学生晚出、晚归记录。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

 

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宿舍区内发生的违纪行为由宿舍值班老师第一时间处理,并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处、保卫等相关部门,按《广州华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终审:国际学院(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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