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系互助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管理学部互助基金是以“团结互助,救急助困,爱心传递”为宗旨,以“公平、公正、公开,减轻我学部贫困学生学习生活困难”为原则而设立的公益基金。无偿资助贫困学生,保证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同时培养与宣传扶贫济困、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规范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互助基金的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其捐赠来源必须是合法的财产。互助基金不接受任何以从事营利等非法活动为目的的捐赠。
第三条 互助基金的一切运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互助基金所有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挪用和损毁,更不得贪污基金所属财产。
第二章 基金决策和管理机构
第五条 设置互助基金管理理事会作为互助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互助基金理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基金管理办法,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理事成员多名理事会通过会议和各种通信手段(如电话、QQ、MSN等)讨论来管理基金整体运作,理事会为为基金会最高决策机构,人员构成如下:
1、互助基金会管理顾问:管理学部主任、党支部书记;
2、互助基金会理事长: 当届团总支书记;
3、互助基金会副理事长:当届团总支副书记、主席;
4、互助基金理事会成员:管理学部团总支学生会当届主席团及上届主席团成员组成。
理事会权责如下:
1、制定和修改基金章程,管理基金整体运作;
2、任免委员会成员,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出纳明细账;
3、研究制定基金使用项目,决定基金使用方向、审核、批准基金发放的事宜;
4、指导、监督基金使用和管理,向捐赠人或赞助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与效益;
5、负责申请人资格审查、合议公示及调查工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是经理事会授权对基金进行具体管理的常设机构,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接受理事会监督,执行理事会的决定。管理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主要成员组成如下:
1、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学部当届团总支学生会组织部部长担任;
2、委员会副主任由管理学部当届团总支学生会组织部副部长担任;
3、委员会成员由管理学部当届团总支学生会组织部干事组成。
主要工作:
1、对外联络、接受捐赠的筹集资金活动;
2、管理基金日常工作文档与理事会沟通、协调基金日常运作;
3、负责捐赠财产登记、接受和基金发放工作;
4、负责与基金相关的所有资料收集、管理和保管;
5、委员会主任需要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委员会日常工作;
6、委员会主任负责基金帐号,副主任负责基金密码,没有基金理事会授权委员会副主任不得向任何人泄漏密码。如不慎泄漏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刑事犯罪将依法送公安部门追求刑事责任。
第七条 基金管理理事会下管理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日常工作,并负责各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八条 互助基金筹集、支出、使用需要理事会开会讨论并表决,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赞成即可通知委员会执行。
第三章 基金的来源
第九条 互助基金的主要来源:
1、学部师生的互助捐款;
2、校外个人的捐款;
3、社会团体、企业的捐款;
4、由互助基金专门帐户产生的利息所得;
5、其他合法所得。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管理学部互助基金由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门管理。
第十一条 互助基金只用作资助贫困学生,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改善贫困学生基本生活之用,不允许从基金中提取任何劳务、办公费用。
第十二条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基金的具体来源、金额等张榜公布;对专门前来捐赠的个人、社会团体、企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应登记捐赠人姓名或名称、金额、指定捐助情况,同时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尊重捐赠人的捐赠意愿,对捐赠人指定的捐赠对象要保证落实到位,如确实无法落实的,应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改变捐赠对象。
第十四条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建立受助学生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互助基金应建立专门帐户、帐册,专人管理。
第五章 资助对象的申报
第十六条 凡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管理学部学生,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学习勤奋刻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资助:
1、家境贫困者;
2、家庭主要成员中有严重疾病患者且家境贫困者;
3、家庭出现变故造成家境贫困者;
4、单亲或者孤儿家庭贫困者;
5、持有街道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贫困证明者。
第十七条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管理学部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特殊资助:
1、学生家庭遭受重大变故,难以维持学习生活;
2、学生个人身患严重疾病,难以维持学习生活;
3、学生个人受到严重意外伤害,难以维持学习生活。
第十八条 经过上级有关部门发起或批准、符合第十七条条件之一者,可酌情考虑资助。
第六章 申报程序、资格审查与基金发放
第十九条 申报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所在班班主任、辅导员加注意见;
2、基金管理委员会可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方式综合了解申报人的情况,初步确定受资助学生名单;
3、由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最终确定受资助学生名单;
4、公示,接受监督;
5、终审确定。
第二十条 对于因某种原因未提出书面申请,但家境确实困难的学生,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可启动特别程序对该贫困学生实施资助。
第二十一条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对申报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审查以下方面:
1、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生手册》和法律的记录;
2、是否有考试多次不及格、学习态度严重不端正、不思进取的表现;
3、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是否符合基金资助条件;
4、其他可能影响爱心基金公平公正发放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二条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资格审查结果应尽快告知申报人,对不予批准的要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互助基金资助金额及等级:
资助金额应根据调查情况决定,并应公示;
特殊资助根据受资助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资助金额,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学生资格由理事会确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尽快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受资助的学生,并及时通知受资助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受资助学生在领取基金时应在领取证明上签字确认。
第七章 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互助基金的所有操作过程接受学部领导、老师以及学生的监督,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工作中应不断完善监督机制,确保基金用到位用到实处。
第二十六条 互助基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基金的申报、评审、确定均应经过公示,未经公示,不得实施资助。
第二十七条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公示中出现的举报、情况反映等应尽快而认真地展开调查,并公开调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学期应公布《基金管理公报》,接受监督。
第八章 责 任
第二十九条 互助基金理事会议暨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必须严格、认真地对待每一位申报人的申请,及时地告知申报人有关情况,不得推诿扯皮、不作为。
第三十条 互助基金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如出现侵占、挪用或者贪污基金情况,由学部根据规定给予其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互助基金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渎职失职,造成互助基金管理混乱的,由学部根据规定给其相应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原则上以全学部集会的方式每年“雷锋月”定期举行捐赠。平时不拘形式、不定期地接纳本学部及社会各界单位及个人的捐赠。社会各界单位及个人的捐赠,基金管理委员会将颁发捐赠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受党、团组织、学校行政严重警告处分者;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成绩不合格者;生活不节俭,以及有抽烟、酗酒等不文明行为情况者,视情节予以追回补助。
第三十四条 系学生辅导员、团总支书记应负责对资助学生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五条 学部将对享有互助基金补助的学生情况进行抽查和消费跟踪调查,对弄虚作假者,除须归还享受的补助费用外,还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互助基金理事会每年3月份公布基金会资金筹集及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管理学部互助基金理事会解释。
第三十八条 互助基金专门账号:
帐号由当届学部团总支学生会组织部部长负责
帐号密码由当届学部团总支学生会组织部副部长保管
互助基金网址:http://www.hualixy.com/glx/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0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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