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签署《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加盖公章)。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决定书。
3.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 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6.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6)租赁(借用)合同已备案的,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
7. 企业分支机构的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进行查询],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 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
1. 依照《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适用本规范。
2.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下载。
3.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4.合伙协议未规定合伙期限的,经营期限可以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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