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6)租赁(借用)合同已备案的,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
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表》、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 分公司的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站(http://www.gzaic.gov.cn/)进行查询],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 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
1. 依照《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设立分公司适用本规范。
2.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下载。
3.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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