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教师发展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校”工程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教授、专家在学校改革和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教师发展工作专业化、科学化管理水平,促进教师的个人成长和专业发展,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决定成立教师发展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发委”)。为明确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教发委是对学校教师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学校教发委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重点是促进学校教师专业发展,提高学校教育教学整体水平,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学校整体办学实力。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学校教发委委员由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高职称人员组成。
第五条 学校教发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23-27人,秘书1人。教发委办公室设在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落实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教发委决议,负责学校教发委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教发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由校长办公会任命;委员候选人由主任委员推荐,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聘任。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本人提出辞呈或由主任委员提请校长办公会解聘,并按第六条进行增补。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学校教发委应结合学校实际,紧紧围绕教师发展业务开展工作。从教育思想、教学理念、教学方式、教学实践等方面加强研究,指导和促进教师加强学习,规范师德,自主发展,逐步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自身修养。
第十条 学校教发委的工作职能:
(一)审议、审定学校教师发展工作计划和方案。
(二)研究、协调解决教师发展工作重要事项和问题。
(三)对教师发展管理制度提供指导,对教师发展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指导教师发展中心更好地开展工作。
(四)对教师发展中心工作的开展提供咨询意见,同时协助教师发展中心聘请校外专家、教学名师等开展专题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对教师的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做出科学评价,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六)了解教学、科研发展的前沿课题,关注教师发展的最新信息和研究成果,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教师发展中心,并指导其将上述研究成果应用到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中。
(七)应当由学校教发委履行的其他职能。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教发委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讨论学校教师发展工作的重要问题。教发委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二条 学校教发委召集的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
第十三条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含)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校提供教师发展指导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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