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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立学院教师发展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12 15:43:1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校”工程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教授、专家在学校改革和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教师发展工作专业化、科学化管理水平,促进教师的个人成长和专业发展,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决定成立教师发展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发委”)。为明确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教发委是对学校教师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学校教发委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重点是促进学校教师专业发展,提高学校教育教学整体水平,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学校整体办学实力。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学校教发委委员由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高职称人员组成。

第五条  学校教发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23-27人,秘书1人。发委办公室设在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落实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教发委决议,负责学校教发委的日常工作。

 发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由校长办公会任命;委员候选人由主任委员推荐,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聘任。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本人提出辞呈或由主任委员提请校长办公会解聘,并按第条进行增补。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学校教发委应结合学校实际,紧紧围绕教师发展业务开展工作。从教育思想、教学理念、教学方式、教学实践等方面加强研究,指导和促进教师加强学习,规范师德,自主发展,逐步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自身修养。

第十条  学校教发委的工作职能:

(一)审议、审定学校教师发展工作计划和方案。

(二)研究、协调解决教师发展工作重要事项和问题。

(三)对教师发展管理制度提供指导,对教师发展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指导教师发展中心更好地开展工作。

(四)对教师发展中心工作的开展提供咨询意见,同时协助教师发展中心聘请校外专家、教学名师等开展专题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对教师的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做出科学评价,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六)了解教学、科研发展的前沿课题,关注教师发展的最新信息和研究成果,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教师发展中心,并指导其将上述研究成果应用到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中。

(七)应当由学校教发委履行的其他职能。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教发委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讨论学校教师发展工作的重要问题。教发委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二条 学校教发委召集的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

第十三条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含)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第五章  

第十 学校提供教师发展指导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终审:教师发展中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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