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新入职教师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使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入职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是为新入职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而进行的继续教育。
第二条 新入职教师培训工作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新入职教师培训包括学校集中培训和学院分散培养。
第四条 新入职教师入职后培训时间为一年。
第二章 学校培训
第五条 新入职教师入职后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自觉全程参加学校(院)举办的新入职教师培训活动。
第六条 学校对新入职教师主要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培训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教师职业素养与专业发展、校史校情和规章制度、教学基本技能、教学科研方法及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三章 学院培养
第七条 二级学院以培养“三能教师”为重点,即通过形式多样的培养(训)活动,实现新入职教师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创新能力的提升,为建设一支教学业务精湛、科研水平较高、创新能力突出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打好基础。
第八条 学院要为新入职教师选派一名师德高尚、教学经验丰富、学术造诣较深、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其导师,负责对新入职教师进行指导和培养,指导期至少为一年,原则上导师与所指导的教师专业方向应一致。
第九条 导师要为新入职教师制定培养计划,明确培养目标与内容。导师的职责包括关心新入职教师思想状况,帮助新入职教师养成良好的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帮助新入职教师按照岗位职责要求,熟悉教学过程及教学要求,提高教学实践能力,提升科研创新能力。
第十条 新入职教师应完成至少一门课程的助课、备课等工作。任务包括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试卷评阅等工作;熟悉所授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及教学环节;完成随堂听课、撰写教案(教学设计)、试讲录课等要求。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 新入职教师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和要求,经二级学院考核通过,教师发展中心审核确认后,可获得学校颁发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 因故请假,未能取得“新入职教师培训开班仪式”应得学时者,可通过补看录像或其他培训补足。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学校将给予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培训的,予以调离教师岗位;
(二)培训成绩不合格的,不能取得结业证书;
(三)培训期间发生违纪违规情况,按照有关文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校负责新入职教师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管理及组织集中培训活动;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培训计划,为新入职教师培养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协助学校进行培训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本办法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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