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指导和培养,使青年教师尽快熟悉、胜任学校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传、帮、带”作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广州华立学院新入职教师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学校决定进一步加强落实“青年教师导师制度”(以下简称“导师制”)。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导师的条件及职责
(一)导师的条件
担任青年教师导师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师德和优良教风,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对工作认真负责。
2.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和实践经验,能够对青年教师进行有效指导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本校教师。
3.与被指导教师归属同一课程、同一学科或相近学科。
(二)导师的职责
1.对青年教师进行师德修养和敬业精神教育,培养青年教师严谨治学、踏实工作、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树立科学的发展观。
2.根据所指导青年教师的具体情况,制定培养计划,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并达到相应地目标。
3.指导青年教师熟悉教学全过程,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和教案的编写,熟悉备课、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指导校内实践、实习等各教学环节。
4.认真跟班听青年教师授课或进行试讲,听课后给予指导评价。
5.鼓励并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改实践,积极申报教学研究项目,参加教学比赛。
6.帮助青年教师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发展状况、积极申报科研项目,对青年教师今后的科研方向、研究内容、创新能力等进行指导。
7.指导期满,导师应对青年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对后续发展等方面提出建议。
二、指导对象及时间
(一)无高校教学经历的新入职教师。
(二)未接受学校入职培训或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助教职称及
以下的教师。
(三)校内转岗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四)教师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配备导师的教师。
(五)导师指导青年教师的时间原则上为一年。
三、导师的选聘、管理及考核
(一)导师的配备与管理
1.各教学单位应及时为青年教师配备导师。导师的配备采取双向选择原则,教学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统一指派。每位导师每批指导的青年教师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名,特殊情况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说明。
2.各教学单位在每学期开学时对需要培训的教师开展选聘导师和培养的工作,并将本单位导师与培养教师名单汇总表报学校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3.导师要相对稳定,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更换。
4.导师由其所在教学单位负责管理。各教学单位要定期对导师的指导工作进行检查与督促。对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导师职责的人员,教学单位要及时做出调整安排,并报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学校鼓励各级教学名师、金银牌教师、专业负责人等积极担任指导教师。
(二)导师的考核
1.导师制工作由学校教师发展中心统筹管理,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协助。学校每年将不定期检查各教学单位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实施情况,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2.教学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导师制的落实、检查与考核。督促导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培养计划并负责审核批准计划、督察执行情况。
3.指导期满后,由各教学单位组织不少于三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考核小组对青年教师培养工作进行验收,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及优秀三档。
4.学校将青年教师指导工作纳入教师岗位聘用要求,申报正教授职称原则上需有指导青年教师的经历。
5.考核合格及优秀者,学校将给予一定的教学工作量;考核不合格者不计工作量。工作量的计算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6.学校将各教学单位执行青年教师导师制的情况纳入年终单位考核。
四、附 则
(一)本办法与其他有关文件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教师发展中心、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共同组织实施。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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