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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9-30 08:14:4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法》,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2016年41号令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复查不合格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经教务处审查,分管教学校长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三条  新生复查具体流程:

(一)体检复查;由学生处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对全体新生进行体检,并将体检不合格结果及建议上报校长办公会,对招生政策规定不能入学就读的严重疾病患者和在招生体检中舞弊的考生出具复查报告,予以清退。新生擅自不参加体检复查者按复查不合格处理。此项工作由学生处、学校指定的医院负责。

(二)照片复查;按照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纸质档案照片和考生本人“四对照”的原则,对入学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应由每个班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相关复查情况应予以记录并由复查人员签字确认。此项工作由各二级学院新生辅导员及班主任安排负责。

(三)档案信息检查;要求新生入学后填写《广州华立学院学生学籍卡》,由二级学院负责组织电脑录入及打印,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管。工作人员要将《学籍卡》信息与档案中的出生年月、家庭住址、社会关系等栏目进行对照检查。此项工作由学生处负责。

(四)户口复查;认真复查报到新生的户口迁移证等相关信息,重点核查按照农村考生招生计划录取新生的户籍信息。此项工作由保卫科负责。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逾期两周以上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应征入伍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两年后。因出国留学当年不能入学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五条  新生因患有疾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流程为:学生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相关病历证明)→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凭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教务处学籍科领取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第六条  新生因应征入伍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流程为:学生持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学校保卫科审核并登记→凭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附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教务处学籍科领取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第七条  在校各年级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规定先向学校财务部门缴费后,持缴费凭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在学籍信息网上进行学年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应当在学籍信息网上暂缓注册,待缴清学费后方可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学生必须按规定在学籍信息网核对学籍信息。

第二章  学习年限与编班

第八条  我校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本科为4年(个别专业学制为5年)。提前修满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费仍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数交纳。对于在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提前一学期申请降级或留级到下一年级就读,并按规定缴交学费,从入学起学习年限不超过7年。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按二级学院(专业)、年级编班。在校期间,学生应参加所在班级的活动。

第三章  学习纪律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选课冲突时要向二级学院说明情况,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考试时应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作弊。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按《广州华立学院考试违纪处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未经请假缺课或请假逾期,作旷课论处。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按《广州华立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学生请事假、病假按《广州华立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实践性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教学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必须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修读课程、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课外教学活动,取得学分,并修满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五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每门课程学分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分数为依据。

课外教学活动是课内教学的必要补充,由教务处和学生处等部门组织,经考核后取得学分。学生必须按要求取得课外教学活动的相应学分,才能毕业。

第五章  课程的选修、免听、先修和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以本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在导师或班主任指导下,根据各系公布的开课计划及教务处公布的公共选修课程目录进行选课。有严格先行后继关系的课程,应按顺序修读,若未取得先修课的学分而修读后继课程,须经二级学院教学主任批准。

学生每学期(一年级第一学期除外)修读的课程,应在上一学期结束前办理选课手续,未办理选课手续或已办退选手续的学生,没有考试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某一门课程(大学英语除外),可申请免听。申请时,须交验自学笔记,经开课学院教师和教学主管签署意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审核后,可免于跟班听课,可以不参加课程考勤,但必须完成作业,参加学期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者,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有实验环节的免听课程,应随班做实验,并参加实验环节考核,取得实验成绩。

下列课程或独立开设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听: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独立开设的实验课、校外生产性教学实习(顶岗)、校内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校外就业性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能参加体育课者,可转修保健课。保健课及格者,取得体育课的学分。

每学期免听课程门数不得超过两门。

第十八条  学生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修读教学计划中部分课程(简称先修),学生先修应于学期末填写《先修课程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于开学第一周通知学生本人。获准先修的学生一学期所修课程的总学分不得超过30学分。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必修课应按规定重修,选修课可按学校规定重修或另选修其他课程,重修不及格者,允许继续重修。通过课程考核取得学分的学生,不得进行重修。

需重修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由教务处批准并组织实施。重修原则上须与该学期所修读的其它课程没有时间冲突,若重修课程若与其他课程冲突,但确实已经掌握重修课程的基础知识的学生,可向开课学院提出免听申请,经开课学院审核同意后,准予免听。获准免听的学生仍需按照课程要求,递交平时作业、参加考试,获取相应的成绩。

在校生每学期重修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5门。

第六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结合平时学习情况综合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经学校同意,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所取得的学分,计入本人总学分。学习成绩及学分和反映学习质量的绩点,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考核可用笔试、口试、论文、报告、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对于实践性教学环节和选修课,也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成绩记载中,凡有补考、缓考、旷考都必须注明,并按实际成绩登记。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课程门数及成绩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凡跨几个学期、每个学期均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和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

学生修读的课程,均应按规定听课,完成作业、实验等全部教学环节。无故不参加者,作旷课处理。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0分,应重修。

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课程作业总次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任课教师可视其具体情况,待作业、实验报告补齐后作缓考处理。

学生无特殊原因或申请缓考未获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作旷考处理,成绩记0分,注明“旷考”字样,须重修。

凡考试作弊学生、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为0分或总评成绩为0分的学生,需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除急病外,不得临考前或考试后申请缓考。缓考应参加该课程的下一次考试,不及格者,应重修。

第二十五条  理论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和实践性课程不及格者,须重修。重修不及格,允许继续重修。对通过重修、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公共选修课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可重修,也可另选其它相应课程修读,以取得规定的选修学分。

第二十六条  为合理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学习成绩与绩点数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

4.0-5.0

80-89

3.0-3.9

70-79

2.0-2.9

60-69

1.0-1.9

60分以下

0

优秀

4.5

良好

3.5

中等

2.5

及格

1.5

不及格

0

补考与重修的绩点折算:


80-100

2.0

60-79

1.0

例如:90分折合绩点4.0,91分折合4.1,其余类推。

补考与重修给予一定学分绩点,纳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每学期结束和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绩点数;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所修全部课程的总学分;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修全部课程的总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对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失信行为处理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七章  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鼓励学生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实行双学位、辅修专业制度。

(一)双学位

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学位后,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不同学科门类专业的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并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取得第二学位。

(二)辅修专业

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辅修专业的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符合条件者,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申请延长学制以完成辅修专业、双学位课程。

第二十九条  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双学位应在完成双专业培养要求的基础上,再完成相关的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论文)环节。辅修专业总学分为48学分左右,双学位总学分为60学分左右。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原则上应选择跨一级学科专业、跨学院或跨学科门类的专业进行修读。凡休学、留级的学生不得申请就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班。

第三十一条  学生修满辅修专业、双学位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经开设的教学单位初审,报教务处审核后,可获得相应的辅修专业、双学位证书。其中双学位证书的发放需经校学士学位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主修专业不能正常毕业的,不得授予双专业、双学位证书,待其主修专业正常毕业后,再予补发。

第八章  转专业、转学与出境留学

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是指学生并经过一定时间学习后,转入适合自己或具有更好发展潜力的专业学习,同时办理相应学籍转移。下列在籍学生不得转专业:

(一)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身体条件不适宜转入新的专业学习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经家长同意并具有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能适宜转入新专业学习及今后从事的工作要求方可办理转专业。

(二)转专业前受纪律处分尚未到期解除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三)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四)原则上艺术体育类与普通文理类学生不得专业互转。

(五)在转出专业有一门及以上必修课程不及格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六)违反上级规定条款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不得超过一次。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应予退学或注销学籍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转专业的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广州华立学院转专业申请表》,并本人亲笔书写申请书。

(二)教务员打印成绩单。

(三)转出、转入专业的二级学院审批。

(四)教务处审批。

(五)将申请表、申请书、成绩单交教务处学籍管理科。

(六)教务处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后,学校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名单。

(七)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转专业学生学籍调整情况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供学生查询。

第三十七条  转专业时间:

(一)新生报到期间、大学三年级及以上的在校学生不得转专业;

(二)学生可在每学期最后两周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八条  转专业的学生自转入新专业之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费。转专业学生可向教务员申请换发学生证。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程序及办理时间

(一)转学申请。学生应在受理申请时间前,最少提前一个月向我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提供齐全相应证明材料。

(二)学校审核。转出我校的应审核学生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确属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转出。拟转入我校的应严格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对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部门同意,学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三)转学备案。我校每年5月、11月集中受理申请。其他时间概不办理。 

(四)转学学生应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我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省内转学的,由转出学校正式发文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学校上报材料不齐或发现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备案。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转学信息公示。对拟转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我校、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学生转学,学校不退还所收费用。

(七)转学备案证明材料目录:

1.学生转学理由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学生提供经两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学生录取名册复印件:拟转出我校的,由教务处提供的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3.拟转入我校相关专业在学生生源地当年录取分数线的证明;

4.拟转入我校的,由我校招生办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

5.拟转出我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出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6.拟转入二级学院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7.拟转入我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8.拟转入我校的,由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9.转出我校的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我校网站公示截图,我校公示结果由教务处出具);

10.拟转入我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我校网站公示截图,我校公示结果由教务处出具);

第四十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与转入专业计划规定的课程同档次或高一档次的课程学分,转专业后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学分无效,必须重修;其它课程学分,可作部分选修课学分。

第四十一条  转专业、转学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纪律,安心于所在系(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四十二条  在校学生出境留学,由本人申请,经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可申请休学一年或申请退学,学校提供在校学习证明及最多五份成绩单(超过部分按相关规定收费)。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困难或特殊原因须中断学业的可申请休学。学生因病经医院诊断(附二甲医院证明材料),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数的1/3以上者,应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八条规定的时间。

第四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因事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书,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不得擅自回校跟班上课和参加考试。

(二)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四)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为其保留学籍。

(五)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六)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七)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交休学证明和县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将休学证明和复学申请交到所在二级学院,报教务处批准(不得在学期中途申请复学),同时办理申请下学期的选课和免修考试手续。复学时须凭准许复学通知到财务处缴费,回所在二级学院注册。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旅游,利用寒暑假期间出国探亲、旅游的,应如期返校,逾期不返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章  学业预警与降级试读

第四十八条  学业预警按其程度由低到高分为三级预警、二级预警、一级预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学业预警:

三级预警:不及格课程累计达3门或10学分及以上者(不含自选公选课);

二级预警:不及格课程累计达5门或15学分及以上者(不含自选公选课);

一级预警:不及格课程累计达7门或20学分及以上者(不含自选公选课)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达12门或学分达30学分及以上者,应予以降级试读。

第五十条  降级试读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降级试读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试读期为1年。学生降级后,应跟班完成不及格课程的重修,已通过课程应申请免修,所跟班级未开的重修课程,应通过教务系统申请相应课程的重修。降级的学生必须首先补齐历次没有取得学分的课程。有余力者,经学校同意,教务处批准,可适当选读一些无时间冲突的高一年级的课程。

(二)试读期满,已获得历次没有取得学分总数的2/3以上(含2/3)且符合随高一年级学习条件(取得高一年级当学年学分总数2/3以上)者,由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合格,报教务处复审,主管院领导批准,可恢复回上一年级。

(三)降级试读办理时间,原则上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其他时间办理降级试读手续的,学生需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四)试读期间必须按规定缴费。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未完成学分未达到降级试读标准,自愿放慢学习进度,可以申请降级。

第十一章  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自动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第八条规定者;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学校学习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学费者;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60学时以上(按实际授课时间计),或请假无故逾期不返校超过2周,或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开学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注: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学生,对学生不是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申请退学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一)个人申请退学流程: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到学院教务员领取《广州华立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及《广州华立学院离校手续审定表》(因病退学的需附上相关医院证明)→所在学院负责人签字审核学生处处长签字审核教务处处长签字审核主管教学校长签字审核→教务处学籍管理科盖章办理→学生领取退学申请表及离校手续审定表复印件。

(二)申请退学的学生,应在1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离开学校。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开除学籍: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国家级考试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校级考试中,由于作弊行为造成严重影响者;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五十五条  按规定应予自动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报告,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发文公告,并在网站公示,视为送达,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通知书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七条  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的档案、户口由学生处负责处理。

(二)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过考核所学过的80%课程取得学分者,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不满1学年者,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三)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四) 学生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或开除学籍的通知后,应在1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离开学校。退学或开除学籍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二章  在校生学籍信息修改

五十八  学生在校期间要求更改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已注册的姓名、身份证等关键信息,必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广州华立学院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表》,学生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录取名册等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材料。并且身份证必须是有效期内的正式身份证,提供的户口簿必须复印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和信息更正页。

第五十九条  更改姓名所需的材料:变更姓名同意书、当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籍登记页、户主页、本人页(须有现用名和曾用名的对照记录)、信息变更页(以上户口簿材料需原件复印件)、户籍证明。

第六十条  涉及内地身份证变更为港澳身份证所需的材料:当前港澳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迁出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港澳单程证原件复印件。

第六十一条  教务处审核相关材料,如对申请有疑问,发函到开具身份证明的公安部门进行确认;有些较特殊修改身份证号的,如双重户口、无材料说明修改出生日期等,教务处无法进行确认身份的真实性,把相关材料递交到校长办公会进行讨论。经审核和讨论符合信息变更条件的材料报主管院长审批后统一在学校教务信息管理系统和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录入,并将变更后的学籍信息正式备案。同时修改姓名和身份证的,教务处要统一报送广东省教育厅审核。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请更改个人身份资料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承诺所提交的材料属实并承担所有后果和责任。涉及双重户籍的,属于违法行为,学校和省级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并保留追究其填写虚假报考信息的权利。

第十三章  肄业和结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经过考核所学过的80%课程取得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否则仅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第六十四条  学生完成了学习年限并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毕业学分者;

(二)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三)在校期间受过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被解除者;

(四)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

第六十五条  结业证、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章  毕业与学位

第六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含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六十七条  各系在最后学期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对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否则发给结业证书。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辅修专业证书。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

毕业班学生必须按规定进行毕业证书电子采集照相并及时到学籍信息网核对毕业信息,以确保学籍信息无误和按时发放毕业证书。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生也可自行上教育部学位网进行学位认证。

第六十八条  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审批提前毕业坚持质量第一、严格控制原则。申请提前毕业的本科生,上一届学生进入准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开始之前(一般为每年4月份)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主管院长同意后,可随上一届学生进入毕业程序。

第六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毕业资格复议:

(一)因属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情况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重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重做必须随下一年级的安排同时进行,不单独组织。申请重修、重做者要交纳重修(重做)费。经重修(重做)考核合格,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毕业学分者;

(二)因属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而结业的学生,结业离校2年后思想品德、工作业绩有显著进步者可向学校提交申请,且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的鉴定材料;

(三)因属第六十四条第(三)款情况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处分解除且审核通过者;

(四)因属第六十四条第(四)款情况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重测,重测必须随下一年级的安排同时进行,不单独组织,重测成绩达50分者。

第七十条  毕业资格复议、换发毕业证程序如下:

(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复议申请,如实填写《州华立学院毕业资格复议申请表》,并附上成绩表及有关支撑材料。

(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申请人的在校表现进行综合考核并写出评语。

(三)学校讨论、表决,填写表决结果和评议结论。

毕业资格复议通过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证书的时间。复议被否决后,同等条件不再受理复议申请。

第七十一条  授予学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凡系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详见《广州华立学院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五章  学业成绩和学历证明

七十二  全校本科生的学业成绩和学历证明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学生学业成绩表和学历证明经教务处盖章方能生效。

七十三  成绩登记原件由二级学院教学档案存档,并接受教务处的指导、检查和调阅。毕业生的《成绩表》和《毕业设计(论文)评议书》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管。

七十四  在校学生需要查阅成绩,可登录学校教学管理系统中凭自己的学号和密码查询。已经毕业的学生需要查阅成绩表,可凭毕业证到学校档案室查阅。

第七十五条  在校学生因公因私出国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办理成绩证明,须由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核准,凭学生证到教务处核对盖章。已经毕业的学生如需要成绩证明,可凭毕业证及身份证到学校档案室查阅或复印。

已经毕业的学生需要办理有关学历证明,由本人在学籍信息网上进行学历认证。

第七十六条  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历证明管理中,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徇私舞弊(包括涂改、伪造证件),违者追究责任并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解释权归教务处。


终审: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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