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科竞赛,调动广大教师指导竞赛的积极性,提高学科竞赛活动成效,使竞赛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竞赛活动旨在营造校园科技文化氛围,构建大学生创新实践平台,培养大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创新思维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促进相应学科的课程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培养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 学科竞赛建设要充分考虑学校的特色与优势、学科与专业特点,重点建设具有广泛影响力、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促进作用的学科竞赛,并把学科竞赛体系纳入到人才培养过程中。
第四条 学科竞赛是指由政府部门、各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级学会、协会举办的、与学科专业教学关系紧密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及创新创业竞赛活动。
学科竞赛不包括文体类比赛。
第二章 学科竞赛类型及级别
第五条 从学科竞赛的组织机构、社会影响和获奖难度等方面考虑,将学科竞赛类别分为A类、B类和C类赛事,分类原则如下:
(一)A类竞赛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国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暨学科竞赛评估排行榜》当年发布认定的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及广东省本科高校大学生学科竞赛省级统筹赛项。A类竞赛细分为A1、A2、A3类。
A1类: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A2类:列入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且为“教高函〔2010〕13号”列出的教育部、财政部大学生竞赛资助项目的有较长办赛历史的重要学科竞赛,以及ACM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总决赛、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外研社杯英语演讲大赛。
A3类:其他列入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以及列入各年度广东省本科高校大学生学科竞赛省级统筹赛项的学科竞赛,及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
A类竞赛仅限于对应赛事的主赛道,非主赛道或举办时间不同,证书颁发单位不同的,不列为A类竞赛;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仅奖励“O”“F”“M”“H”奖,其中“O”奖对应全国一等奖,“H”奖对应省级一等奖,以此类推。
(二)B类竞赛为由各级政府部门,国家级、省级教学指导委员会,一级学会、协会组织的重点赛事。B类竞赛细分为B1、B2类。
B1类:未列入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的由中央部委、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一级学会、协会,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共青团广东省委组织的学科竞赛。
B2类:各司局级、厅级政府机构组织的学科竞赛、省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级二类学会、协会、省级一类学会组办的学科竞赛。
(三)C类竞赛为其它有一定影响力的由政府部门或省级协会、学会主办的学科竞赛,或由学校批准组织的校级学科竞赛。
第六条 学校对学科竞赛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编制《广州华立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分级分类目录》(见附件1)。学科竞赛分级分类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每年调整一次,由学校定期认定发布。
其它未列入以上分类的且有较大影响力的赛事由各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初审后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后认定类别。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学科竞赛管理分委员会。学科竞赛管理分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校团委等相关部门及学院分管学科竞赛工作负责人,主要负责学校学科竞赛的宏观管理,认定竞赛项目的等级,承办学院,审定年度参赛计划及预算,复核学科竞赛奖励等工作。
教务处和校团委分别负责学校学科竞赛项目的协调管理、竞赛经费审核、实施学科竞赛奖励以及协助管理竞赛成果。
各学院应成立学科竞赛工作小组,负责相关竞赛的具体实施,具体工作职责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场地及仪器设备,组织专家做好竞赛命题、评审等工作,做好竞赛过程管理及颁奖工作以及竞赛相关文件、材料、作品归档。
第八条 学科竞赛的参赛范围为经学科竞赛管理分委员会审批同意承办或参加的学科竞赛。
第九条 学科竞赛参赛对象原则上应为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在校生。
鼓励跨院、跨专业组成参赛队。学生可以自愿报名参加各学科校级竞赛,校级竞赛优胜者有资格参加省级竞赛,省级竞赛优胜者有资格参加国家级竞赛。如竞赛级别序列不连续,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优秀学生参加上一级竞赛。
对于参与面广、学生人数多的学科竞赛,鼓励开设相应的公共选修课。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按学校要求分年度制定学科竞赛计划表,提交学校学科竞赛管理分委员会审核。未列入计划的学科竞赛学校原则上不予资助。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按照审核通过的年度学科竞赛计划及经费预算组织学生参赛。学科竞赛实行“一赛一报”制,每项竞赛开始前,承办单位须向教务处提交《广州华立学院学科竞赛项目申请书》(附件2),经教务处审核后再组织参赛。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科竞赛经费由学校专项经费和学院经费两部分构成,鼓励使用企事业单位资(赞)助的经费等组织参赛。
第十三条 原则上学校统筹学科竞赛经费仅资助A类赛事,B类及以下赛事由各学院学科竞赛经费支出。A类赛事统筹经费支持每项竞赛不超过12000元(含分段赛经费,但不含竞赛奖励),B类赛事每项竞赛各学院专项经费支出不超过6000元(含分段赛经费及竞赛奖励),C类及校级竞赛各学院支持专项经费每项不超过3000元(含竞赛奖励)。竞赛经费用于赛事组织、指导和评审相关的劳务支出不超过总经费的30%。
第十四条 学科竞赛经费主要用于组织竞赛的相应开支,包括报名费、宣传费、资料费、邮寄费、耗材费(低值易耗)、加工制作费(包括印刷复印等)、竞赛期间参赛学生和带队教师的差旅费,以及组织比赛或支付参赛所需的办公用品、指导费、专家评审、咨询等费用。
学科竞赛需要耗材按规定需采购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批及购买。
第十五条 竞赛运行经费应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预算计划执行。超出预算部分原则上由承办单位自理,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追加经费额度,需提交书面报告列明缘由及经费预算,经教务处及相关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支出相应费用,并按流程进行报销或采购。
第十六条 已获得学校经费支持的学科竞赛及团队,无特殊情况不得弃赛,无故弃赛的将追回资助费用、已购资料及耗材。相关教师及学生一年内不得再次获得学科竞赛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A类学科竞赛获得支持经费额度每年按照前一年竞赛成绩进行调整,对竞赛成绩突出的项目酌情增加预算经费,竞赛成绩较差的项目酌情减少预算经费。对于连续两年未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奖项的竞赛,停止预算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正式竞赛结束后,竞赛负责人应填写竞赛获奖情况统计表(含获奖学生名单、指导教师名单、获奖类型及名次等信息)、获奖成果及证书(含彩色扫描电子件)、竞赛工作总结等材料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相关材料和信息后,由财务处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报销。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 对A类竞赛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学生授予 “广州华立学院青年双创标兵”荣誉称号,对获得A类学科竞赛省级三等奖以上或B类学科竞赛国家级奖项的学生授予“广州华立学院学科竞赛标兵”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各类学科竞赛获奖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可获得创新学分,具体办法按照《广州华立学院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教师指导各类学科竞赛及获奖情况纳入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指标,在年度考核、职称晋升、优秀教师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教师指导各类学科竞赛,在获奖后半年内可按“广州华立学院工作量管理办法”认定学科竞赛指导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对学科竞赛中获得奖项的学生和教师,除竞赛组委会颁发的奖励外,学校另行给予奖励,学科竞赛奖励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 国赛 | 省赛 |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特等奖 | 一等奖 | ||
A1类 | 学生(元/队) | 40000 | 30000 | 20000 | 10000 | 8000 | 6000 |
指导教师(元/队) | 30000 | 20000 | 15000 | 7000 | 6000 | 4000 | |
A2类 | 学生(元/队) | 15000 | 10000 | 6000 | 4000 | ||
指导教师(元/队) | 10000 | 7000 | 4000 | 3000 | |||
A3类 | 学生(元/队) | 10000 | 6000 | 4000 | 2000 | ||
指导教师(元/队) | 7000 | 4000 | 3000 | 1500 |
注:
1.除 A1 类竞赛特等奖外,A类竞赛获奖等级一、二等奖指竞赛设立的最高、次高级奖项,三等奖以此类推。
2.同一项目获得不同赛事、不同级别奖项,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
3.获奖团体的奖金应根据参赛人员贡献大小在团体内部分配。指导教师原则上不得超过赛事文件规定的人数,指导教师奖金由团队第一指导教师分配。
4.对同一指导教师在同一年度、同一竞赛中指导不超过三支队伍获得奖励的,按实际获奖项数进行奖励;超过三支队伍获奖的,按奖励金额最高的三项进行奖励。
5.分段竞赛(如选拔赛与决赛、分区赛与全国赛)作为同一次竞赛对待,奖励按获奖最高级别确定,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四条 B类及以下学科竞赛奖励办法由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拟定,校内竞赛原则上不设奖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A类竞赛总体成绩实现突破的(包含省赛二等奖, 但不包含同一赛事不同组别,如全国大学生智能汽车设计竞赛我校最好成绩为华南赛区二等奖,获得其它组别二等奖不记为突破),额外奖励2000元,其中学生团队额外奖励1000元,指导教师团队额外奖励1000元。相同赛事、相同年度、相同赛项,多个队伍同时获得突破,且获奖等级相同的,按一次突破累计获得2000元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由学校(含学院)资助经费的竞赛作品,知识产权归作者和学校共同所有;使用企事业单位资(赞)助经费的竞赛作品,知识产权归属按协议约定处理,无协议的按前述规定处理。
竞赛作品由竞赛承办单位,或学生所在单位负责存档。
第二十七条 指导教师和学生参加各类竞赛,须遵守竞赛章程,严守学术诚信,对于违反学术道德等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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