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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州华立学院考试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1-11-02 18:47:31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保障课程考核的顺利进行,严肃考场纪律,端正考风和学风,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总监考职责

第二条 开考前30分钟到位,检查考场安排及监考员到位情况。

第三条 考试期间,要密切注意考场动态,巡视时督促、检查监考员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秩序,防止和杜绝考试违纪作弊现象发生。

第四条 按照《广州华立学院考场工作细则》和《广州华立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指导监考员对考场异常情况做出及时的处理,并于当次考试结束后将处理意见送交教务处。

第五条 对监考员到位、考场动态、考试纪律、考场环境等情况,要及时在《广州华立学院考试总监考登记表》上进行记载,于考试当天上交教务处,以便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第六条 认真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或其它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巡考员职责

第七条 佩戴证件提前15分钟到达所巡视的考场,检查考场安排及监考员到位情况。将未按时到位的监考员及时报告总监考,并与其所在单位联系,查明原因,并可要求该单位另派他人监考。

第八条 考试期间,要密切注意考场动态,上传下达考务信息和指令,积极巡视,督促、检查监考员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秩序,防止和杜绝考试违纪作弊现象发生。巡考员进出考场或在考场内应注意不要影响学生考试。如有违纪情况巡考员应及时报告总监考,并按照《广州华立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协助监考员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监考员到位、考场动态、考试纪律、考场环境等情况,要及时报告总监考。

第十条 协助总监考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或其它情况,并及时地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如因学校其他重要工作安排导致不能履行巡考任务时,请提前与其他巡考人员等位调换,并及时报予教务处考务科备案。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及时填写《广州华立学院考场巡视记录表》,于考试当天上交教务处。

                                  第四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 监考员应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监考员必须开考前15分钟领取试卷,必要时准备好草稿纸。

第十五条 监考员领卷后立即进入考场,在黑板上书写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核对考生证件,随机编排考生座位号,并监督学生将所携带的书包、书籍、笔记、纸张、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设置为关闭状态)等放在监考员指定的存放物品处。

第十六条 开考前5分钟要核对考生人数和试卷份数,宣布考试科目、开考时间、交卷时间和考场规则,并到考生座位逐一分发试卷,不可由学生传递试卷。

第十七条 开考后30分钟,监考员禁止迟到的考生入场,再次核对考生证件,并让学生签到。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不得就试题内容向考生作任何解释,更不得给学生作任何涉及试卷答案内容的提示。对学生试卷印刷不清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抽烟、聊天、阅读书报、使用手机及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甚至影响学生考试的事情。

第二十条 严格掌握考试时间,按时发卷、收卷。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在规定交卷时间前15分钟和5分钟可提示学生。

第二十一条 考试时间终止时,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防止和制止考试结束前的混乱现象。到考生座位逐一收齐全部考试材料,清点无误后方可让考生离场。如发现试卷缺少,应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注明缺少试卷的学生姓名,并负责追回试卷。对拖延交卷者,按废卷处理。

第二十二条 要认真如实填写《广州华立学院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由主考教师收齐试卷并上交教务处,若有考试违纪情况,要将《广州华立学院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及违纪考生考试试卷一起上交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监考员如发现学生有违反考场规则或作弊迹象时,可先提出口头警告,及时进行教育;对经口头警告后再犯者,即视为作弊,同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如实填写违纪或作弊情况;对情节严重者,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在全校期末考试期间,须于当天将违纪作弊学生试卷和《考场情况记录表》报当天的总监考做出处理;平时的考试或考查,应在3日内将违纪作弊学生试卷和《考场情况记录表》报送教务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若存在无故监考迟到、缺席、不履行职责或其它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按《广州华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考生守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实应考。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在考试开始前进入考场,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并作考论。因特殊情况(如重症、至亲病故等)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考论,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七条 除教师指定或许可携带的书籍及文具外,学生不得将书包、课本、复习资料、笔记本、草稿纸、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带至考座,必须放在监考员指定的位置。

第二十八条 学生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时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后,必须按指定的座位入座,将证件放在桌面以便监考员查验,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九条 学生拿到试卷后,应先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学号、姓名、年级专业,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如有试题字迹不清、错漏或分发错误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员,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三十条 学生在考试中,不得使用自备的答题纸和草稿纸,不准自行借用考试用具,个别学生确需借用,须经监考员同意并代为借还。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进入考场前需做好应考准备,除特殊情况外,在考试结束前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按交卷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互相暗示;不得有偷看、夹带、传递纸条、换卷,为他人提供窥视方便,以及请他人或者为他人代考等任何形式的违纪作弊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考试结束时间到达后,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书写文字的一面朝下,连同草稿纸放在桌面上,学生在座位上等待监考员收齐试卷并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拖延时间交卷者,按废卷处理。提前交卷的学生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互对答案、打手机、发信息等。

第三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更不得要求教师改动得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终审: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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