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课、代课及停课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全校教师的教学工作,加强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创建优良教风、学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因故改变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的情况为调课。
第二条 教师不得私自调课,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调课手续:
(一)病假:教师因病要求调课,须持医院出具的证明办理调课手续;
(二)公假:教师因开会、出差等公事要求调课的,需持会议通知或有关证明办理调课手续;
(三)事假:教师因私事,原则上不得调课。如确有特殊原因者,需写明具体原因后经学部(中心)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
(四)进修:因参加进修、学习等活动,须出具学部(中心)及学院派出单位的证明,方可办理调课审批手续;
(五)其它:因突发性事由,教师无法事先办理调课手续的,事前应及时向学部(中心)教务员和主管教学领导报告,学部(中心)应及时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事后本人应及时补办调课手续。事前不报告的,事后不予办理手续,严格按照《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条 因故更换授课教师的情况为代课。
第四条 教师不得私自请人代课。确需请人代课者必须书面申请,说明请人代课的原因,经学部(中心)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开课学部(中心)应选派符合要求的教师代课。
第五条 因故停止课程表中安排的全部或部分课程教学的情况为停课。
第六条 凡节假日等涉及的停课,按学院公布的通知执行。学院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要停课,由教务处统一公布停课通知。未经学院批准一律不得停课。
第七条 教师调课时,需登陆教务处的“现代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打印《调、停课申请表》,经教师所在学部(中心)主管教学领导签字同意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后到教务科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任课教师办妥调课手续后,必须负责及时通知有关学生,并做好相应的安排,不得因为延误通知学生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所有后续教学活动要严格按照教务处教务科发出的调课通知单执行。
第九条 每学期每门课程调课学时数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10%。
第十条 教师凡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者,均视为教学事故,按学院有关规定认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