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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教务处 发布时间:2008-01-21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法》,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21号令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生所在系提出,经教务处审查,院长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校各年级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规定先向学校财务部门缴费后,持缴费凭证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习年限与编班
 
第五条  我院以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本科为4年。提前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学费仍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数交纳。对于在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本科生可延长3年。需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应在毕业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系审核送教务处批准备案。经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者,按规定缴交学费。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按系(专业)、年级编班。在校期间,学生应参加所在班级的活动。
 
第三章  学习纪律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选课冲突时要向系说明情况,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学生考试时应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作弊。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按《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未经请假缺课或请假逾期,作旷课论处。1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按《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学生请事假、病假按《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一周以内由系领导批准;一周以上须经系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批准。审批材料由系留存。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一条  学院设置的各类课程、各实践性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教学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必须修读各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取得课外学分,并修满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二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每门课程学分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分数为依据。
课外教学活动是课内教学的必要补充,由教务处和学生处等部门组织,经考核后取得学分。学生必须按要求取得课外教学活动的相应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三条  本科四年制总学分180左右。
 
第五章  课程的选修、免听和先修
 
第十四条  学生以本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在导师或班主任指导下,根据各系公布的开课计划及教务处公布的公共选修课程目录进行选课。有严格先行后继关系的课程,应按顺序修读,若未取得先修课的学分而修读后继课程,须经系主任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一年级第一学期除外)修读的课程,应在上一学期结束前办理选课手续,经系主任批准生效。未办理选课手续或已办退选手续的学生,不得自行听课,没有考试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某一门课程,可申请免听。申请时,须交验自学笔记,经开课单位教师和领导签署意见,学生所在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审核后,可免于跟班听课,但须完成作业,参加学期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者,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有实验环节的免听课程,应随班做实验,并参加实验环节考核,取得实验成绩。
下列课程或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听: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能参加体育课者,可转修保健课。保健课及格者,取得体育课的学分。
第十七条  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修读教学计划中部分课程(简称先修),学生先修应于学期末填写《先修课程申请表》。经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于开学第一周通知学生本人。获准先修的学生一学期所修课程的总学分不得超过30学分。
 
第六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结合平时学习情况综合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经学院同意,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所取得的学分,计入本人总学分。学习成绩及学分和反映学习质量的绩点,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考核可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对于实践性教学环节和选修课,也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成绩记载中,凡有补考、缓考、旷考都必须注明,并按实际成绩登记。
课程成绩的评定以课程结束时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一般为30%(可根据教学环节或课程的性质而定)。
第二十条  考核课程门数及成绩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凡跨几个学期、每个学期均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和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
学生修读的课程,均应按规定听课,完成作业、实验等全部教学环节。无故不参加者,作旷课处理。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0分,应重修。
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课程作业总次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任课教师可视其具体情况,待作业、实验报告补齐后作缓考处理。
学生无特殊原因或申请缓考未获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作旷考处理,成绩记0分,注明“旷考”字样,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系申请,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除急病外,不得临考前或考试后申请缓考。缓考应参加该课程的下一次考试,不及格者,应重修。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和实践性课程不及格者,须重修。重修不及格,允许继续重修。
学生为取得更高的绩点,可以对考核已及格的课程申请重修,以最高的一次成绩登记。
重修成绩,在成绩表记载中不另加注明。
选修课(除部分主要专业方向选修课外)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可重修,也可另选其它相应课程修读,以取得规定的选修学分。
重修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重修的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听。
第二十四条  为合理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学习成绩与绩点数的折算方法如下:
成 绩
绩 点
90-100
4.0-5.0
80-89
3.0-3.9
70-79
2.0-2.9
60-69
1.0-1.9
59分以下;不及格
0
优秀
4.5
良好
3.5
2.5
及格
1.5
(90分折合绩点4.0,91分折合4.1,其余类推。)
每学期结束和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绩点数;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修学分;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修全部课程的总学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三)由招生时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四)应作退学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系推荐,拟转入系同意,教务处审核;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申请,校内逐级审批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三)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办理,其它时间概不办理。
转学的手续,每年3、4月份办理。
(四)学生转学、转专业,学校不退还所收费用。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与转入专业计划规定的课程同档次或高一档次的课程学分,转专业后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学分无效,必须重修;其它课程学分,可作部分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转学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纪律,安心于所在系(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八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困难或特殊原因须中断学业的可申请休学、停学。学生因病经学院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数的1/3以上者,应休学。学生休(停)学期间保留学籍。
  学生休(停)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五条规定的时间。
第三十条  休(停)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因事休(停)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停)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需由校医院签署意见),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停)学证明书,方可休(停)学。休(停)学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停)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到教学行政科办理离校手续,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休(停)学期间不得擅自回校跟班上课和参加考试。
(二)学生休(停)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交休学证明和县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校医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停)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将休学证明和复学申请交到所在系,报教务处批准(不得在学期途中申请复学),同时办理申请下学期的选课和免修考试手续。复学时须凭准许复学通知到财务处缴费,回系注册。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三)休(停)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停)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旅游,利用寒暑假期间出国探亲、旅游的,应如期返校,逾期不返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九章  退学、降级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一学期中所修读课程总学分达到和超过3/4不及格者;
(二)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经重修获得学分不计)累计达22学分者;
(三)在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五)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的l/3的;
(六)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校学习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第三十五条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系提出报告,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作退学处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对退学学生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并按规定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
学生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离开学校。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被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六条  凡属第三十四条第(一)、 (二)款退学的学生,可申请降级,经批准降级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章  肄业和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经过考核所学过的80%课程取得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否则仅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完成了学习年限(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并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者;
(二)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第十一章  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含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条  各系在最后学期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对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否则发给结业证书。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可以提前毕业,可以提前报考研究生。
第四十二条  因属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况结业的学生,结业离校后二年内可向学院申请课程补考、重修(重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重做必须随下一年级的安排同时进行,不单独组织。申请补考(重做)者要交纳考试(重做)费。
经补考(重做)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证书的时间。经补考(重做)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进行考试(重做),不换发毕业证书。
因属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而结业的学生,一年后可向学院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有显著进步者才能换发,其毕业时间从换发证书时计。
第四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凡系本院应届本科毕业生,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可向广东工业大学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按广东工业大学规定申批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从2005年9月起在全院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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