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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华立学院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3 10:29:19 浏览次数: 【字体:

广州华立学院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学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1988〕学位字01号)《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参照《广州华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修订)》,修订本办法。

第二 授予对象

(一)通过成人高考招生录取的,专升本应届毕业生。

第三 授予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我校相关管理制度,思想进步,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二)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优良,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较好地掌握该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开展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成人高考入学的学生,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平均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且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0分。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抽考的专业课程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

 

(三)毕业论文(设计)经过答辩,成绩达到良好(80分)及以上。

(四)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为合格。

第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经说服教育无悔改表现的;

(二)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超出有效期的;

(三)在学期间受记过或以上处分,尚未解除的;

(四)申请学士学位未通过的;

(五)有考试作弊记录的;

(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其他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对于不符合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研究和处理学位工作中的争议问题。

(二)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思想政治鉴定等有关材料,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 授予程序

(一)拟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初审,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复核后,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四)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 授予学士学位后,发现以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方式取得学位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华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终审: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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