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学历教育监督管理机制(试行)》
广州华立学院非学历教育监督管理机制(试行)
第一条 学校建立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并纳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事事项和“三重一大”决策范畴。
第二条 学校建立覆盖非学历教育立项、研发、招生、收费、教学、评价、发证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办学过程受监控、可追溯。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明细应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学校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
第四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执行,存在不据实填写项目审批表、不规范履行申报程序、不规范执行财务收费纪律、不规范执行专用证书发放、办学项目质量低下、实际办学工作与申报内容不相符合等行为的办学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直至不再批准开展非学历教育项目;对办学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相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终审: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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