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华立学院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有效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服务社会,降低财务风险,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所有收入分配及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务法律法规及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培训费原则上应一次性向学员收取,学员个人缴费1万元及以下通过广州华立学院财务处微信公众号进行缴费,1万元以上可通过转账汇款进行缴费。单位账户缴纳的培训费采取对公转账形式向学校账户转账,严禁任何个人或第三方单位代收代缴学员培训费。
非学历教育项目对应的收费链接在培训立项时同步申请,获批后可在学校“广州华立学院财务处服务号”微信公众号中获取,办学单位可将收费二维码及流程作为附件发布在招生简章页面供学员缴费。
第四条 办学单位要进一步做好收费信息公示工作,举办培训项目收取的培训费标准,必须与招生信息同时发布,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途径等信息必须与学校批准的信息一致,保证收费信息清晰、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在综合考虑培训市场灵活性、培训办班特色和办班成本核算的前提下,如需为符合条件的学员提供培训费优惠,需将优惠条件在招生简章中进行注明;如需减免学费,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交由继续教育处及财务处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减免。
第六条 因学员个人原因申请退费,开课前申请可全额退费;开课后按授课比例退还学费,授课课程超过一半的,不予退还学费。合作办学项目由乙方将退费金额先汇至甲方,由甲方一并向学员退费。
第七条 各办学单位收取单位账户培训费后,应在学校财务处统一为受训单位开具有关等额票据,未到款不开票。学员通过微信公众号缴纳培训费后,可在公众号自行填写个人信息,申请开具电子发票。
第八条 各办学单位开班前应做好成本测算,填写收支预算报告并交继续教育处审批。
第九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三章 支出及结算管理
第十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使用校内资源的,要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成本支出范围包括培训成本、教师课酬、相关人员劳务费等项目相关成本支出;非学历教育结余部分支出范围包括办学单位提留的事业发展基金、员工绩效、办学单位教学科研发展支出等。
第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教师课酬及劳务费可参照《广州华立学院劳务报酬发放管理规定》标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适当上浮,上浮最高不超过100%。课酬学时按实际发生计算,每学时45分钟,每半天不超过4个学时。
第十三条 各办学单位应在每年12月15日之前将本年度举行的非学历教育项目进行结算,填写《广州华立学院继续教育培训收入结算清单》并提交继续教育处及财务处进行审核,结算后收入可进行分配。跨年度项目可选择预留支出成本后结算,或在项目结束后统一结算。
第四章 合作办学
第十四条 合作办学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办学单位应根据合作方承担的项目成本为依据核算其分成比例,具体分成核定比例应在合同中注明。严禁各办学单位在培训费分成之外,再以其他任何名目为合作方报销经费。
第十五条 合作办学单位不得代收代缴学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不得发放课酬及劳务费。
第五章 管理费提留
第十六条 根据各办学单位的任务以及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性质和来源不同,采取相应的提留机制。
(一)合作类
1.政府委托
对于政府委托我校由各办学单位承办的项目,学校按项目收入的10%计提基本成本和管理费。
2.外单位合作
对于各办学单位与外单位或企业合作开展的项目,学校按项目经费数的20%计提基本成本和管理费。
(二)独立承办类
1.各办学单位承办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级及北京市级继续教育项目,按学费收入的5%计提基本成本和管理费。
2.各办学单位独立开展的项目按学费收入的20%计提基本成本和管理费。
3.涉外非学历教育项目按学费收入的30%计提基本成本和管理费。
第六章 创收分配及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统筹非学历教育规划,各办学单位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对继续教育工作完成较好单位,学校可按相关政策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各办学单位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在扣除办学成本和管理费后的创收部分,可用于事业发展和员工绩效,其中,事业发展不低于30%,员工绩效不高于70%。
本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适合本部门的非学历教育收入分配管理细则,明确事业发展基金、员工绩效以及其他项目分配比例,经各单位集体决策同意,报继续教育处及财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 非学历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服务部门,按上缴学校纯利润的2%进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财务处及继续教育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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