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确保办学质量,促进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事业大力发展,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州华立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是指经过正式录取、国家承认学历、面向成人的本科学历教育。
第二条 广州华立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是学校面向社会,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的重要办学形式,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均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继续教育工作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和办学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文件规定;制定和完善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学校继续教育类办学审批,组织相关学院申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新增专业和专业教学计划;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确定招生专业、层次和类型,发布招生简章,以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招生录取、新生资格审查和信息汇总,并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备案;
(三)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教材征订发放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审核办理工作;检查指导下设教学点的教学工作;负责对外合作办学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全校继续教育教学改革和质量评估工作
第四条 二级学院支持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专业论证报告、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
(二)协助继续教育学院落实教师、教室和实训场所等教学工作。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包括招生录取、印发录取通知书、入学资格审查、新生注册等。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简章必须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和我校规定。教学点印发的招生通知、简章和广告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招生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误导学生,必须注明教学点全称。教学点不得擅自拟定和印刷招生宣传材料。招生宣传活动中不得出现任何违反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政策与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校内外任何部门机构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进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八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和校外教学中心共同实施。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前,应根据教学计划制订教学安排表,落实教师、教材和教室,及时通知学生,并安排辅导员和班主任,负责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具体工作根据《广州华立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籍管理包括:入学、注册、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请假、课程免修、成绩登记、毕业申报、学位申报、证书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入学与注册
(一)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校办理报到、缴费、注册等手续,并填写学员登记表,取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书面请假,未经准假或无故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入学注册后,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学籍。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员应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来校办理注册手续的,在规定日期内可委托他人代办各项手续或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转学、转专业与退学
(一)新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如因工作调动、异地学习和校外教学中心开班不足等特殊情况,需转学、转专业的,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领导审核后,由学校领导批准,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批。毕业班学员一律不得转学。
(二)学生无故逾期l5天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以及无故旷课或旷考三门者,均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在规定时间内未交学费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请假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应提交工作单位事假证明或医院病假证明;因急病或急事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在一周内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时间达到休学时数,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 毕业与证书管理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各科成绩合格,交清一切费用,达到毕业条件和要求,并通过毕业审核后,由继续教育学院报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电子注册,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证书。不能毕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发给“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习证明”。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各类证书,均由继续教育学院对毕业生资格审核合格后统一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发放有关证书和出具学业证明。
(三)继续教育学院每学期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员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进行整理归档。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收费严格执行物价部门、主办院校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财务处收费;确需代收项目可由继续教育学院按委托单位的书面通知代为收取,并由委托单位出具收据。
第十七条 学费经财务入帐后,原则上不予退费。因特殊原因中途退学的学生退费,需本人提出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领导审核,报请学校领导批准,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退费。
第十八条 教师课时费、辅导员班主任劳务费、监考费、考务费、论文答辩指导费、实践环节考核费等费用由继续教育学院核算,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发放。
第七章 合作办学
第十九条 校外教学中心的设立和与外单位合作办学必须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校外教学中心的设立或与外单位联合办学,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联系考察,报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签订办学协议书,校内其他单位无权对外签订任何形式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协议。严禁与个人合作办学,严禁转移办学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各单位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实行年检制度,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各教学中心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对外合作办学的收入分成比例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学校将追究其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并没收办班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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