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运行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和强化服务的教育理念,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的完整体系和长效机制,保证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广州华立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运行条例》,结合教育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保障的对象是教育学院教学质量,主要包括教师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水平,学生学习状态与效果,各项教学基本建设水平和主要教学环节质量。
第三条 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包括内部质量保障和外部质量保障。内部质量保障由学院领导、教育学院及教育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科研科人员、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教学管理水平评估、学生学习状态和效果评估以及各种单项评估。外部质量保障由政府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毕业后教育机构、学生家长等共同参与对毕业生就业质量跟踪调查、毕业生综合素质跟踪调查以及教育目标、教育计划和教学工作的整改、建设评估。
第二章 内部质量保障
内部质量保障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工程,主要由目标定位保障、组织建设保障、内涵建设保障、制度建设保障和反馈监控保障五部分构成。
目标定位保障
第四条 目标定位保障通过人才培养全过程的质量监控、促进教育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的科学设计与实现。
第五条 教学质量目标是目标 定位保障的核心。
第六条 着力推进实现对人才培养方案调研、论证、制定、审批、实施等全过程的监控,确保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可行。
第七条 着力推进实现学院特色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对教学理念、专业建设与调整、教学大纲的制定、课堂教学质量要求、课程建设管理、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教材建设与管理、考试管理、教师队伍的管理与选聘、实践教学质量要求、实习以及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基地建设等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诸多因素予以全程监控。
第八条 着力推进实现提升学生道德修养、知识积累、技能训练水平以及批判思维、探索创新、沟通协作能力为标志的“终身学习”目标全过程的监控。
组织建设保障
第九条 教育学院院长是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实施过程的主要负责人。
下设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
第十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和教学副院长担任。
第十一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1.教学质量评估、课程评估等专项评估;
2.学生学习状态与效果评估;
3.制定教学质量保障、监控与评估的相关文件;
4.督导听课;
5.新开课教师的岗前听课;
6.列席学院有关教学、教改方面的会议;
7.定期定量完成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督导抽查;
8.开展各项调研活动,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内涵建设保障
第十二条 教学质量保障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学生学习状态与效果评估以及各种单项评估。通过评估、反馈、整改,促进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三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依据《广州华立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方案》,通过教学督导、学生网上评教、课外环节评价三方面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四条 教学管理评估、对教学管理理念、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管理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五条 学生学习状态与效果评估。依据学生学习状态与效果评估标准,对学生的学习目的性、主动性、纪律性、学习成绩、思维能力、动手能力、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专业评估。按照各专业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专业评估,对专业定位、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管理、课程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七条 课程评估。依据课程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课程评估,对教学改革、教学监控、教学效果、教学研究、课程特色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八条 教材评估。依据教材评估指标体系对教材的内容、编校、印刷质量及适用性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实践教学评估。按见习、实习、毕业实习考核标准对学生综合能力进行全面评估。
第二十条 毕业生质量评估。依据毕业生质量评估标准,对毕业生执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社交沟通能力等综合素质以及一次就业率、年终就业率、就业档次以及行业门类等进行调查评估。
制度建设保障
第二十一条 领导听课制度。学院领导、教学管理干部和教研室领导按要求定期听课,开展教学调研,指导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方案。对评估工作原则、参加评估资格、评估工作组织机构、评估内容、评估机制与方式等内容做出规定。
第二十三条 督导行为准则。对督导人员的工作素养、工作纪律等方面提出若干要求。
第二十四条 教师工作规范。对教师从事教学工作需要达到的要求等做出规定。
第二十五条 新教师上岗考核制度。对新教师岗前培训与试讲做出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评教制度。学生按照《广州华立学院学生评教实施方案》,通过网上评教平台,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教师申诉及受理管理办法。对教师申诉理由、程序及受理等相关事宜做出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督导信息员制度。对学生督导信息员职资及教学督导信息反馈做出规定。
第二十九条 教学检查制度。按照学院教学大检查相关制度及文件要求,进行期初、期中、期末教学大检查,对教学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十条 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制度。对毕业生质量标准、综合素质调查以及就业情况做出要求。
反馈监控保障
第三十一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反馈调控。通过科学设计评估方案,进一步加强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发挥其正面引导作用,促进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手段和技术,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十二条 教学检查反馈调控。通过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教学单位自查与学院检查相结合,对教学全过程进行监督调控。
第三十三条 专项评估反馈调控。通过各种专项评估,发挥其导向作用,进一步加大督促整改的力度,规范教学各环节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督导信息反馈调控。通过学生督导信息反馈,收集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至教师个人,促进教学改革。
第三章 外部质量保障
外部质量保障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毕业后教育机构、学生家长等共同参与的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社会公众参与。以调查问卷、走访、座谈等形式向毕业生、在校生家长及用人单位征集对学院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培养模式、教学管理、教学改革、课程设置、师资水平、教学质量、毕业生综合素质等方面意见,提出整改建设意见。
第三十五条 社会舆论与媒体监督。通过“本科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向社会公布学院办学基本信息,接受社会舆论与新闻媒体对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