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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工作的通知

作者:就业办 发布时间:2009-05-08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粤征【2009】3号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9年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7号)文件精神,确定我省今年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生士官168人。为认真做好招生工作,确保圆满完成上级赋予的招收任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和条件
招生对象主要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男性毕业生(获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地方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也可以招收),所学专业必须符合部队需要,年龄不超过24周岁。招收对象的政治和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有关规定执行。招生对象应获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还应获得国家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条件下,党员、学生干部、曾服过现役和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表现和成就的毕业生优先招收。
二、招收任务
今年全省共招收23个专业168名士官,主要补入广州军区、空军、武警水电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四大单位。各市具体任务分配情况详见附件。任务分配是按照高职高专二级专业分类确定的招收数量和专业范围(专业范围填写的是高职高专三级专业代码和名称),招收时视为可以招收与高职高专三级专业代码对应的普通本科专业的毕业生。
三、招收的程序、办法
招收士官按照本人申请、体检政审、专业审定、签订协议、批准入伍、组织交接、检疫复查、入伍训练、分配使用的程序进行,其中前六项主要由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专业审定由县(市、区)征兵办和高校填写《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学历专业审定表》,高等学校审查意见和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定意见栏要加盖公章,该《审定表》、学籍档案和成绩单统一装入本人入伍档案;签订协议、批准入伍时,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对体检政审和专业审定合格人员进行全面衡量、择优选定预招对象,与本人签订《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协议书》后批准入伍。
四、招收工作的安排
5月15日前,各级征兵办公室组织搞好调查摸底,依据当地国民教育资源情况,确定招收的院校、专业和数量,组织实施宣传发动,5月16日至5月31日集中组织进行报名;6月10日至6月30日。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进行体检政审、专业审定和确定预招对象等工作;7月底前,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签订协议书,并办理入伍手续,批准入伍时间为8月1日;8月2日至10日组织运输招收的士官。下达士官任职命令的时间为2009年12月1日。
五、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退役安置。招收的士官,服役满第三期退出现役的,作转业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接收,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服役未满第三期,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因其它原因不能以转业、复员、退休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符合士官退休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请各学部把通知传达到毕业生,并在规定时间内把报名资料交回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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