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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作者:就业办 发布时间:2008-03-13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高校学生处(部)、就业指导中心(办):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电明字〔200816号有关文件精神及省委组织部的要求,为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有关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选聘对象、条件

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2年的大学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党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也可选聘,选聘的基本条件是: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志愿到农村基层工作;2.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学习成绩良好;3.身体健康。

参加人事部、团中央等部门组织的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志愿服务”等活动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基本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对于各省(区、市)此前已经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通过组织考察推荐,也可以作为选聘对象。

二、       待遇和保障政策 (详见附件,未正式行文,仅供参考)

三、       2008年中组部将在全国范围内发动10万至20万毕业生到村任职,并将出台有关优惠政策。为了解掌握08届毕业生的就业意向,请各高校按统计表内容要求填报数据。由于任务重时间紧,请各高校必须在315日前上报至我中心。

联系人:李国栋 ,联系电话:020-37628812 ,传真电话:020-37629521

附件:待遇、保障政策及财政补贴

   

院校名称:

2008年毕业生总人数

2008年毕业总人数中共党员

(含中共预备党员)

有意向任村官人数

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待遇、保障政策及财政补贴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从大学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2.在村任职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政策规定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4.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5.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享受放宽报名条件、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也可专门面向他们组织公务员招考。

6.报考研究生的,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8.到艰苦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各地可根据《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和上述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有关规定。

9.财政补贴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补贴。补贴主要用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助和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等。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按人均每年1.5万元的标准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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