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公安局,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粤办发〔2006〕28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分工方案〉的通知》(粤教毕〔2007〕1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具有重大意义。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广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全面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就业权益,为高校毕业生选择基层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我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各级劳动保障、教育、人事部门要互相配合,督促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与聘用的高校毕业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岗位合理确定其工资报酬,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招用高校毕业生过程中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对到村、社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或自主创业,并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其考录和招聘到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对于高校毕业生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公安、人事、劳动保障相关部门要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建立等方面提供有效服务。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应按规定为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根据本人需要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为促进稳定就业创造条件。
对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工龄计算,依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九部、厅、局《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发〔2007〕141号)办理。
四、广泛实施创业培训,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
各级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依托高等院校、各级公共就业培训机构以及动员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对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组织实施创业培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政策咨询、信贷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事务代理等“一条龙”服务。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应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减征免征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从2007年下半年起,各地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探索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的工作机制,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纳入当地小额贷款扶持体系,对高校毕业生经创业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应及时受理审批。对从事微利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贷款贴息补贴。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五、强化就业服务,全面做好面对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要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工作,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就业介绍、就业指导服务,同时提供职业培训、人事代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对“三支一扶”大学生与参加其他服务基层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尚未实现再就业并有就业愿望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城镇失业人员范畴统筹管理,并对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和一次性再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对生活困难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应列入就业困难援助对象范围,及时提供就业援助,根据个人意愿组织参加一次性免费技能培训和鉴定,实行公益性岗位安置。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发布工作,为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提供市场向导。
六、加快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实践机会、提升工作技能、疏通就业渠道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人事、教育部门和有关院校,有计划地组织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并落实好见习期间高校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保障。
七、加强高校毕业生统一就业市场建设,完善网络服务平台
各地劳动保障、人事、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就业促进法》关于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规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提出的“完善统一规范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实现信息共享”的要求,尽快构建规范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要通过信息网络链接,整合优化现有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人才网、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等网络资源,实现各地各部门的就业信息共享,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信息服务平台。
八、加强和改进对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人事、教育、财政、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指定分管领导,明确部门分工责任,建立多部门协作的工作联席制度。定期研究分析高校毕业生面对基层就业形势,及时化解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的主要难题,制定出台有利于促进高校毕业生面对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力争实现我省高校毕业生面对基层就业比率明显提高和促进其稳定就业。
(二)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特点,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有针对性的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组织举办扎根基层就业和成功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典型事迹报告会、座谈会,用榜样的力量引导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建功立业。宣传活动中,应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鼓励与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大力营造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教育、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面对基层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制度,特别是要深入基层和高校毕业生家庭进行实地调研,重点了解各项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的情况,指导基层经办结构有效开展工作,确保政策到位,服务到位。
(四)认真制订和落实具体组织实施办法。各地级以上市教育、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公安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鼓励与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制定和落实具体组织实施办法。将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作为促进大学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各级政府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统筹规划,大力推进。为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工作情况,各地要按时反馈工作动态。从今年下半年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公安部门应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分别向省对口部门上报本年度半年和全年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主要工作成效、问题及意见建议)。下一步,省相关部门将组成工作检查组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 省 人 事 厅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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