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申请出国留学毕业生有关就业问题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学生处(部)就业指导中心:
随着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应届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为做好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届毕业生的就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偿还教育培养费,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根据此规定,我省高校应届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经批准后,学校不再将其列入就业方案,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签发就业报到证,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直接转回生源地。
二、凡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应届毕业生,必须按要求填写《广东省大学生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不参加就业申请表》,交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5月20日前由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集中报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5月20日后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不再受理。
三、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不参加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不能申请暂缓二年就业。
四、根据省教育厅《关于统计公布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教毕[2001]12号)的规定,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不参加就业的毕业生,不计算在“参加就业人数”和“落实人数”内。
五、根据省教育厅《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暂缓就业档案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粤教毕[2001]10号)办理了暂缓就业手续的应届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限内提出出国申请的,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手续,将其派遣回生源地,到生源地有关部门办理申请出国的手续。
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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