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普通高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努力实现我省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结合我省就业形势和政策,现在我省实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以下简称择业期)政策,同时取消暂缓就业政策,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为高校毕业生营造宽松的就业环境,给予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更多双向选择的机会,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粤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二、适用对象
(一)在广东省内就读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二)在广东省外就读的回粤就业广东省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三)出国(境)留学回粤就业的广东省户籍高校毕业生。
三、适用期限
(一)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两年内。
(二)博士研究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五年内。
择业期从毕业证书落款日期起算。
四、政策和待遇
(一)择业期内的毕业生在广东省就业、升学方面享有与应届毕业生同等的待遇,执行应届毕业生就业、升学、劳动及人事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毕业生离校前尚未落实就业去向的,按照政策回生源地派遣,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迁回生源地;毕业生离校后在择业期内落实或变更就业去向的,可办理调整改派,按照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迁移等手续。
(三)毕业生就业后辞职(退)的,如仍在择业期限内,可选择继续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前述(一)、(二)项的相关待遇。
(四)有关毕业生就业创业其它优惠扶持政策仍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委培生、定向生按委培、定向协议执行。
(二)自择业期政策实施起,《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暂缓就业档案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粤教毕〔2001〕10号)中规定的暂缓就业政策取消,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仍按当年文件执行。择业期政策实施前已毕业仍符合文件第三点“适用期限”的毕业生也可享受择业期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在毕业时领取《户口迁移证》,毕业生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将户口迁回生源地或拟就业地。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就业时可按就业地的落户条件向拟就业地申请迁入户口。
(四)出国(境)留学回粤就业的广东省户籍高校毕业生按照留学回国人员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本政策2019年4月8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3月18日
抄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广东省委组织部及各地级以上市委组织部,广东省各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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