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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广东工业大学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会计系 发布时间:2008-05-10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以及学校党委《关于授权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批学生党员的决定》(广工大党字〔2004〕13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是高校党组织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吸收大学生中的优秀分子入党,不断增加党的新鲜血液的工作。这是高校党组织的基本任务之一,也是高校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第二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三条 团组织推荐。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推优”的具体步骤是:团支部委员会召开班团员大会,对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投票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培养对象审批表》并报学院团委审查;学院团委考察同意后,报学校团委审批;学校团委审核同意后由学院团委向党组织推荐。学院党组织要重视团组织的“推优”意见,及时讨论研究,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重点入党培养对象。    
    第四条 确定重点入党培养对象。学生党支部要做好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及时确定重点入党培养对象名单,并指定两名党员为培养联系人,对重点入党培养对象进行传、帮、带。党支部每半年对重点入党培养对象考察一次,并及时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察登记表》)相关栏目内容的填写工作。对入校前在中学或其他高校、单位已作为入党培养对象的学生,要做好培养考察的衔接工作。
    第五条确定入党发展对象。经一年以上培养的重点入党培养对象,在听取辅导员、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入党发展对象。并将听取的群众意见填写在《考察登记表》中的“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党支部审查意见”栏内。
    第六条送学校党校培训。学院党委要将培养确定的入党发展对象送学校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没有经过党校培训并结业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七条 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着重审查他们的政治、历史以及入学以来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一年级发展对象还要审查其中学期间的表现)。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后所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填写在《考察登记表》中的“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查意见”栏内。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八条 学院党委预审。学院党委要对入党发展对象及其入党材料进行预审,并在《考察登记表》中的“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学院党委审查意见”栏签署意见。
    第九条 公示。我校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要求党支部将发展对象的姓名、性别、专业班级、申请入党时间、参加党校培训情况、拟发展时间、综合测评和主要奖惩情况等内容,利用学院网页或学院办公室、教学楼、宿舍的公共橱窗等地方,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示,并收集和处理反馈意见。公示情况及结果填写在《考察登记表》中的“公示情况及结果”栏内。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如无影响吸收为预备党员的问题,可予以发展。
    第十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推荐。
入党介绍人负责向申请人介绍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学习和工作表现、经历等,准备介绍人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介绍人要指导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个别谈话,指导申请人做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要求申请人正确对待可能提出的批评意见。
    第十二条 召开支部大会。支委会成员要在会前检查入党申请人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是否正确,其他材料是否齐备无误。召开支委会,认真研究入党申请人是否符合党员条件,提出具体意见,草拟支部大会决议。然后,召开支部大会,在党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通过是否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三条 上报审批。
    1.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推荐入党培养对象登记表》和《考察登记表》等入党材料,报学院党委审批。
    2.学院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学院党委委员或其它教师党员)对《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3.学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学院党委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学院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书面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学院党委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2个月内审批,同时填写《学生新党员名册》,并将相关入党材料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 入党宣誓。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学院党委组织进行。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与转正
    第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学院党委和党支部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对预备党员进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和党性修养;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话,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2-3个月要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落实入党介绍人责任制。入党申请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其入党介绍人要继续担负起联系人的工作,负责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考察,督促和教育预备党员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重点是鼓励和帮助他们继续发扬优点,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他们不断改正缺点,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争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和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第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
    1.预备党员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期即将期满前,预备党员应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要着重写清在预备期的表现、缺点的改进情况以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2.支委会征求意见和审查。支委会在听取党内外群众和联系人的意见后,根据本人的申请和考察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3.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讨论、表决通过。
    4.报学院党委集体审批。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2个月内讨论审批。在讨论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后,须认真填写批复意见,并注明党龄起始时间。同时填写《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名册》,连同相关入党材料一起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有关手续。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党籍处理手续,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学院党委应及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要与本人谈话,教育其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5.入党材料归档。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自传、《推荐入党培养对象登记表》和《考察登记表》等入党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学生党员标准
    第十七条 党员标准是党组织发展党员的基本依据。作为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党员标准是由党章第一条至第四条所规定的三方面的内容组成,即申请入党的条件、党员的基本条件、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发展学生党员的标准主要是:1.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积极要求上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关键时刻和政治原则问题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2. 注重理论学习,能自愿、主动、积极参加学院党章学习小组、党课教育的学习,在思想认识和理论修养上有较大提高;能认真参加学校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学习并结业。3. 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认真自觉,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综合测评及学业成绩居班级中上水平,或发展前学习成绩有较大进步。4. 主动、积极参加学校、学院或班级组织的党团学活动,在活动中愿意承担并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表现积极,乐于奉献。5. 遵章守纪,尊师爱友,诚实守信,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
    第十九条 在对发展学生党员标准的把握上要注意看主流,看发展趋势,注意发现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在学习、生活、交往中体现出来的时代精神与理念以及在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迸发出的闪光点。只要他们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努力实践党章的基本要求,且实践证明他们是在不断进步,并在学生中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就应该及时培养,吸收入党,在党内继续进行教育。
第五章 加强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条 各学院党委必须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科学制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计划,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把好培养教育关、考察关、审批关,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做到早发现苗子,早加强培养,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党员质量,把优秀学生吸收到党的队伍中来。
第二十一条 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情况,各学院党委每半年要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要做好全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具体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学院党委对在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学校党委或学院党委要对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出现违纪问题的基层党组织,取消其年度党内评优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东工业大学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暂行规定》(广工大组字[2004]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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