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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广东工业大学党员管理若干办法

作者:会计系 发布时间:2008-09-17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籍管理、党内统计工作、党员组织关系接转以及党费收缴、管理均是党的组织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校党建工作,使党员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央、省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党籍管理和党员材料保管
  第二条  党籍是指党员资格,是党员的政治生命。处理有关党员的党籍问题时,应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条  出国出境党员的党籍处理办法:
  1.移民、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从出境之日起,即停止党籍。所在党支部、二级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连同有关材料移交到学校党委组织部保存。
  2.临时出国出境的党员,超期或续假后超期1年以上未归者,党支部、二级党委(党总支)应及时书面报告,并将其组织关系及有关材料转至学校党委组织部保存。无故超期1年以上者,停止其党籍。
  3.申 请出国出境留学的党员,出国后即将其组织关系及有关材料转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回国后,由本人提出申请(下载填写学校党委组织部网页中的相关表格,汇报在国外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经所在党支部、二级党委(党总支)审查并报组织部同意后,可恢复其组织生活。如在预备期出国留学者,回国后经所在党 支部、二级党委(党总支)考察1年,表现良好,可以转正。
  第四条  患病党员在治疗、休养期间,可减少或暂停组织生活,暂不参加民主评议活动,病愈后立即恢复其组织生活。
  第五条  党员材料的保管。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由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保管。预备党员办理转正手续后,其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应及时装入本人人事档案。毕业班的预备党员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均装入本人人事档案转到新单位。
 
第三章  党内统计工作
  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主要是对党员和党组织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计算和分析等。我校党内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党员概况、发展党员情况、党员增减和受纪律处分情况,党的组织分布情况、党内生活和党内现象所涉及的情况等。
  第七条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的统一要求,我校党内统计以中央组织部监制的《中国共产党党务管理信息系统》为途径,学校党委建立一级党员和党组织信息数据库,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建立二级库。
党 务管理信息的范围主要是:党组织信息(包括基层组织基本情况、党组织管理、党费收缴管理使用、领导成员管理、换届选举等);党员信息(包括党员队伍基本情况、党员管理、预备党员管理、入党申请人员管理等);日常业务(包括奖惩情况、组织关系接转、党员培训、党费缴纳等)。
  第八条  党员和党组织信息的录入。二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按照统一的信息采集表的规范口径,对本单位每个党组织、党员和流动党员、入党申请人员的原始资料进行登记、审核,填好信息采集表,逐个录入数据库。
  第九条  数据库定期维护和上报制度。二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要及时对数据库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
各党支部每个月底向二级党委(党总支)上报一次信息情况,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季度末向党委组织部上报一次信息数据。每年6月15日前上报上半年的信息数据,12月15日前上报全年的信息数据。学校每半年向省委教育工委上报数据库数据及统计报表一次。
  第十条  加强对党内统计工作的领导,推进党组织与党员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学校成立党务管理信息化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党务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  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党务管理信息员队伍。由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推荐,由党委组织部聘任。党务管理信息员一般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中共正式党员,熟悉学校党务工作;责任心强,组织纪律性强,能及时、准确地完成工作任务;熟悉计算机操作。
  第十二条  根据省委教育工委每年提供的数据库更新光盘和相关培训教材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学校对党务管理信息员每年培训一至两次。
  第十三条  建立奖励制度。把党务管理信息化工作纳入党内评先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评选优秀党务管理信息员,每两年表彰一次。
  第十四条  加强保密意识,注意党务管理信息的安全。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和党组织信息数据库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使用专门的磁盘交换方式收集信息数据,确保信息安全。
 
第四章  组织关系接转
  第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党员组织关系应当与行政关系一起管理。党员工作或学习单位如有变动,须及时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第十六条  党 员组织关系校内接转。教职工党员因工作变动,从一个基层单位到另一个基层单位工作,应由原单位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校内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当事人持此介绍信到组织部办理转移手续后到新工作单位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到。
  第十七条  调入、调出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1.凡新调来我校工作的教职工党员,须持原单位开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并填写有关登记表,再凭组织部开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所去单位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到。
  2.凡调离我校的教职工党员,须持原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出的校内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转移手续,并填写有关登记表。
  第十八条  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1.教职工党员在人事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应回原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校内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转移手续,在组织关系介绍信规定的期限内到离退休工作党委报到。
    2.教职工党员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仍返聘在原单位工作的,可暂不转移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二级党委(党总支)仍应将其视为本单位党员对待。当返聘期结束时,应按本条第1款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3.离退休后又长期受聘于另一单位工作,可由本人申请经离退休工作党委开具校内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手续,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新单位。
    4.按规定可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党员,可将组织关系转到安置地的党组织。
    5.长期在子女、亲戚处居住生活的离退休党员可由本人申请,经离退休工作党委出具校内组织关系介绍信后,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到生活居住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报到,参加当地的组织生活。
    6.因病长期(6个月以上)在外地治疗或休养者,如果本人提出申请,可通过离退休工作党委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离 职、退职教职工党员,在人事处办理手续后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或新的工作单位,或档案材料所挂靠的人才交流中心的党组织。凡经组织多次提醒,仍不办理手续、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生活者,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应及时向组织部反映情况,并按规定予以除名。离职、退职党员移居境外 的,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
  第二十条  新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新生党员入学报到1个月内,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填写新生党员名册并汇总有关入党材料及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1.每年毕业生离校前两周,由各学院党委(党总支)核准后开出毕业生党员名册,交学校党委组织部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本人持介绍信于有效期内到工作单位党组织或户口所在地党组织(县处级以上组织部门)报到。
    2.尚 未落实单位,户口和档案暂存学校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暂留原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党员应按月交纳党费,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一经落实工作单位,立即转出组织关系。凡预备党员,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应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及时做好预备期满的转正工作。
    3.未落实工作单位、户籍转回生源地或其他地方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可转到户口所在地或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
    4.毕业生党员毕业时移居境外或自费留学的,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
    5.毕业生党员留校工作,无论是留在本单位或留校内其他单位,均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1款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党员因外出学习、工作需要,须开出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的,经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同意,由本人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有关手续。回校后交回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二十三条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实行回执制度。
 
第五章 党费收缴、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应经常性对党员进行牢记党员身份、自觉交纳党费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
    党员交纳党费,一律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的标准执行。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3.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5角。
    4.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讨论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同意后,可以少交或免交。
    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待学校党委审批以后)起交纳党费。
    6.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固定的、经常性的)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第二十六条  交纳党费办法。党员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应于每月15日前向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交纳党费,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于每季度末上交至财务处党费专用账户。
    第二十七条  离退休党员因病、因事不能按月交纳党费的,经离退休工作党委批准,可半年交纳一次党费。
    第二十八条  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二十九条  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全部上交中央。
    第三十条  遇到特殊情况,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收缴党费时,应注意登记填表。党员交纳党费时,党支部应在《党费证》和《党支部工作手册》上登记,同时要填写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员缴交党费登记表》一式3联(党支部和二级党委、党总支各留存一联,另一联由二级党委、党总支汇总后转交组织部),并按年度装订保存。
    第三十二条  二级党委(党总支)在收取党费时,要开出收款收据一式2联,一联交党支部与《党员缴交党费登记表》配套保存;一联留二级党委(党总支)与上交财务处的党费收据配套保存。
    第三十三条  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不留存党费,应按时逐级全额上交。任何二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党员个人不得无故拖延党费交纳时间。
    第三十四条  负责收缴、管理党费的同志收到党费应及时上缴,不得任意拖延或长期保管现金。
    第三十五条 校党委组织部按规定比例向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教育工委上缴党费。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费收缴工作要实行专人负责制。原则上,支部由书记或组织委员负责收缴,二级党委(党总支)由组织委员负责收缴。如遇党费专管人员因故离岗影响按月收缴工作时,要指定临时负责人接管工作;如遇党费专管人员工作变动或改选等原因不再负责此项工作时,应及时办好移交手续。
    第三十七条  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妥善保管党费收支原始凭证、单据,包括《党员缴交党费登记表》和上缴收据等,每年将各种凭据材料进行整理并装订成册,作为保存移交材料予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下拨给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费,设立专项账目,严格审批手续。党费使用应按照规定,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范围严格控制在以下几个方面:教育培训党员;党员日常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订阅党员读物;党内表彰;对特殊困难党员的补助;其它有关党的建设的必要费用等。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实行党费帐目管理制度。党费建立专帐,由校财务处代管。组织部设置党费收缴、使用出纳流水帐和分类明细帐。
    第四十条  要 将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检查工作纳入党员目标管理和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目标管理内容予以考核。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党费交纳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年底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和数额进行核对。重点核查党员是否按时足额交纳党费以及本单位是否按时足额上交党费,是否按规定开 支二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可使用部分的党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核对、检查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交纳党费的数目,核对财务处党费收缴、使用专帐,重点核查党员、党支部、二级党委(党总支)是否按时按比例足额交纳党费,以及组织部帐目与财务处的党费专用帐户是否一致。
    第四十二条  定 期公布党费收缴、管理及使用情况。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每年将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向所属党支部、党员公布,接受监督。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通报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情况,接受询查。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换届选举时,应向本单位全体党员报告党费收缴、管理、使 用情况。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党员管理和组织关系接转实施细则(试行)》(广工大组字[1999]4号)、《党费收缴、管理及使用暂行办法》(广工大组字[1999]4号)和《关于党费收缴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工大组字[200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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