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对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调整修订主要内容(经济法基础)
章 | 页码 | 行数 | 调整内容 |
一 | 6 | 3 | 调整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人身人格、精神产品、行为等几类: |
13 | 倒数8 | 调整为:5.劳动法与社会法。 | |
17 | 倒数1 |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调整为: 1.民事案件。其具体包括:(1)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如房屋产权争议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侵犯著作权案件、侵犯名誉权案件等。(2)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离婚案件、追索扶养费案件、财产继承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等。(3)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如因污染引起的侵权案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3.劳动争议案件。指因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 |
25 | 8 | 调整为:行政复议机构,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 | |
28 | 倒数10 | 增加: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 | |
31 | 14 | 调整为: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 | |
二 | 34 | 倒数10 | 增加:需要说明的是,不同的法律、法规、制度,使用了单位负责人、单位领导人等不同的称谓名称,本书均做同义词看待,使用时不加区分。另外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称谓也按同一法律内涵使用。 |
35 | 16 | 调整为: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 |
36 | 8 | 调整为:因此,《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 |
36 | 15 | 调整为:因此,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一致 | |
36 | 倒数11 | 调整为:《会计法》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
38 | 倒数6 | 增加: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①凭证的名称;②填制凭证的日期;③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④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⑤接受凭证单位名称;⑥经济业务内容;⑦数量、单价和金额。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 |
39 | 3 | 增加: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 |
39 | 4 | 增加: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①填制凭证的日期;②凭证编号;③经济业务以及摘要;④会计科目;⑤金额;⑥所附原始凭证张数;⑦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 |
39 | 7 | 增加: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 |
39 | 15 | 增加:(3)会计凭证的保管。 | |
39 | 倒数12 | 删除:日记账通常使用订本账。 | |
39 | 倒数9 | 增加:启用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 |
39 | 倒数9 | 调整为:(3)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 |
39 | 倒数3 | 增加:(4)账簿记录发生错误的更正方法。 | |
40 | 5 | 调整为:1.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 |
40 | 倒数15 | 删除:企业应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 |
40 | 倒数4 | 增加:即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 |
42 | 3 | 增加: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 |
43 | 1 | 调整为: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 |
47 | 5 | 增加: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 |
51 | 1 | 增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没有设置会计记账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 |
52 | 倒数19 | 增加:四、会计人员 (三)会计工作的禁入规定 | |
52 | 倒数3 | 调整为:根据2019年1月1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会计人员职称层级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形成初级、中级、高级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的会计人员职称评价体系。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 |
54 | 1 | 增加: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 |
54 | 4 | 增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 |
54 | 14 | 增加:(二)会计工作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 |
55 | 6 | 增加:《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 |
55 | 倒数3 | 增加:《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将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作为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列入“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 |
三 | 63 | 倒数13 | 增加:2019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自2019年年底前,完成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企业(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取消核准制,实行备案制,不再颁发开户许可证。 |
63 | 倒数10 | 增加:银行完成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备案后,账户管理系统生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代替原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号使用。银行应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和存款人查询密码,并交付企业。持有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当向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 |
64 | 1 | 调整为: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当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并留存相关工作记录。核实开户意愿,可采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具体方式由银行根据客户风险程度选择。银行与企业签订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与开户申请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变更及撤销的情形、方式、时限;银行控制账户交易措施的情形和处理方式;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对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 | |
64 | 倒数17 | 增加: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 |
64 | 倒数11 | 增加:银行发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变更手续;企业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有权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列明有效期限的,银行应当于到期日前提示企业及时更新,有效期到期后,在合理期限内企业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应当按规定中止其办理业务。 | |
64 | 倒数3 | 增加:对因办理变更手续收回的企业开户许可证原件,不再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变更的,账户管理系统重新生成新的基本存款账户编号,银行应当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并交付企业。企业遗失或损毁取消许可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企业可出具相关说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再补发。企业可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申请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
70 | 倒数17 | 增加:个人开立Ⅱ、Ⅲ类户,可以绑定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不得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在银行柜面开立的,则无须绑定Ⅰ类账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 |
79 | 倒数7 | 增加:本票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支票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 |
103 | 倒数8 | 调整为:从狭义上讲,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通过与网联对接而促成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网络支付模式。 | |
106 | 7 | 删除托收承付 | |
107 | 倒数12 | 增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 |
107 | 倒数8 | 增加: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 |
111 | 倒数6 | 调整为:发卡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需100%集中交存中国人民银行。 | |
113 | 倒数10 | 增加: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
四 | 118 | 倒数8 | 调整为:现阶段,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机关有税务机关和海关。 |
119 | 倒数3 | 调整为: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 |
120 | 6 | 调整为:为持续推进放管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改革,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但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 |
134 | 3 | 调整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 |
135 | 倒数5 | 调整为:(5)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 |
136 | 12 | 调整为:(11)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136 | 倒数13 | 增加:(13)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 |
145 | 15 | 调整为: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
149 | 5 | 调整为: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自2014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 |
五 | 174 | 5 | 增加:2018年9月20日起,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
177 | 13 | 增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 |
178 | 倒数5 | 调整为:2019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 |
179 | 11 | 增加:17.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
186 | 倒数4 | 调整为:(三)不同类型企业税收优惠 | |
187 | 18 | 增加:4.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
188 | 倒数7 | 增加: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相关规定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 |
189 | 1 | 增加:2.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社区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 |
189 | 倒数8 | 增加:(十一)债券利息减免税 | |
191 | 倒数16 | 调整为:(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 |
192 | 3 | 调整为:(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 |
192 | 15 | 调整为:(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
193 | 4 | 删除:2.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特殊规定。 | |
198 | 倒数13 | 增加:3.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
201 | 2 | 调整为:①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 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 |
201 | 倒数7 | ⑤住房租金。 | |
202 | 倒数12 | 增加: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 |
205 | 倒数10 | 增加: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个人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 |
207 | 10 | 增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 |
207 | 倒数4 | 增加:2.扣缴义务人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 |
208 | 倒数14 | 调整为:财产转让所得应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 |
六 | 223 | 倒数8 | 增加:(10)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
228 | 1 | 删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征用集体土地,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自行转让集体土地是一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 |
237 | 倒数9 | 删除:具体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 |
240 | 倒数19 | 删除: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 | |
240 | 倒数13 | 删除: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 | |
241 | 倒数12 | 删除:)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暂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
242 | 1 | 删除:(2)对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利用的塌陷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
242 | 倒数18 | 删除:(2)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 |
242 | 倒数2 | 删除:邮政部门的土地。 | |
243 | 11 | 调整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 |
244 | 倒数17 | 删除:乘用车为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的车辆;商用车包括客车和货车,其中客车为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上的车辆(包括电车),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其他车辆包括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等(不包括拖拉机)。船舶包括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和游艇。 | |
249 | 倒数7 | 删除: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259 | 15 | 删除:(四)缴纳方法 | |
273 | 2 | 调整为: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 |
278 | 倒数6 | 调整为: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 |
278 | 倒数3 | 调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 |
279 | 6 | 调整为: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 |
280 | 倒数8 | 调整为: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 |
281 | 11 | 调整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 |
281 | 16 | 增加: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 | |
281 | 倒数16 | 调整为:耕地占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98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 |
281 | 倒数7 | 增加: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 |
282 | 8 | 增加: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上述农用地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 |
282 | 倒数13 | 调整为: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确定的适用税额的50%。 | |
七 | 294 | 14 | 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编写并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并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
294 | 倒数14 | 增加:4.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适用范围,已经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发票。在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的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注重做好发票领用风险防控和发票物流配送衔接,确保发票网上申领简便易用、风险可控、安全可靠。 | |
296 | 9 | 删除:六、涉税专业服务 | |
309 | 倒数1 | 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10 | 7 | 增加: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八 | 340 | 倒数13 | 增加:先行调解原则。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
345 | 倒数6 | 增加:2019年3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全面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 |
347 | 3 | 调整为:按照现行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 |
349 | 1 | 增加: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 |
351 | 17 | 增加:医疗期内,除劳动者有以下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
356 | 倒数14 | 调整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以下情形:①终止劳动合同的;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④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⑤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
358 | 4 | 调整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
358 | 倒数8 | 增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4月1日《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的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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