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图书馆读者借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和规范读者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通知》(教高〔2015〕14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馆的主要服务对象为本校师生员工,同时向华立园所辖其它学校师生及公司职工全面开放。
第三条 读者有合法、公平利用图书馆所有文献信息资源和设备的权利;有对图书馆执行处罚制度过程和结果提出不同意见和申诉的权利;有对图书馆业务工作、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第二章 入馆须知
第四条 持有广州华立学院图书馆读者证者,须经门禁系统刷脸验证后方可入馆。其他来访人员须凭有效证件登记入馆。
第五条遵守公共道德和秩序,请勿吵闹、喧哗,入馆请尽量将电子设备调至静音状态,拨打或接听手机尽量放低声调或到指定接听区域,以保持馆内安静。
第六条 举止文明礼貌,仪表整洁庄重,请勿穿拖鞋、背心入馆。
第七条 保持馆内清洁卫生。读者请勿携带食品、有色饮料入馆。请勿随地吐痰、乱贴乱画,乱扔果皮、纸屑等。
第八条 爱护书刊、设备和设施,请勿携带刻刀、有色颜料入馆,切勿涂鸦、刻画、撕毁、损坏书刊及公物。
第九条 请勿私自携带摄影及摄像器材入馆。
第十条 禁止擅自改动馆内陈设,搬动或损坏桌椅。合理使用座位,严禁占位。如果离开座位30分钟以上,请及时带走个人物品,工作人员有权清理占位物品。读者个人物品请自行保管,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须随身携带。
第十一条 图书馆一楼大厅配有检索终端,各库室配有检索机和公共电脑,为读者提供图书馆服务指引、馆藏书目检索、电子阅览服务等。请避免做与此无关的其他事情,如玩游戏、观看电影、聊天等。
第十二条 出馆时,如遇防盗系统鸣响报警,请主动配合保安或工作人员查明情况。
第十三条 图书馆是重点防火单位,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馆,不得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馆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四条 自觉遵守图书馆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
第三章 读者证管理
第十五条 广州华立学院图书馆的读者证件为在有效期内的电子借阅证。凡我校在籍学生和教职工均有资格申请办理广州华立学院图书馆读者证。每位读者只能拥有一个有效读者证。
第十六条 新生、新入职员工在学习通APP或图书馆官方微信公众号中,绑定本人学号或教工号生成电子借阅证即可。新生在接受入馆教育后,由图书馆激活读者证,开通借阅权限。
第十七条 读者证具有入馆、借阅功能。读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八条 因毕业、休学、退学、转学、离职等情况离校,应到图书馆总服务台将所借图书全部归还,缴清违章罚款后,办理读者证注销手续。其中,毕业班采取集体办理,由各二级学院提前将离校手续登记表统一送到图书馆,经过核对确认无欠书记录者,图书馆负责在离校手续登记表上盖章确认。如果有图书未还或其他违章记录者,由读者本人到图书馆总服务台办理。
第四章 读者借阅规则
第十九条 读者凭读者证,可入馆按规定借阅所需书刊。
第二十条 书刊借阅许可范围、借阅册次、期限、续借和预约等规定如下:
(一)借阅许可范围
报纸、期刊、工具书、外文图书、捐赠图书及历史文献库书刊仅限室内阅览,其它图书均可外借。
(二)借阅册次和期限
1.在校读者借书册次无上限。学生借期30天,教职工借期60天,集体借阅证借期为90天。一证通用,既可在本馆借阅,也可在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图书馆借阅,所借图书应到原借书地点归还。
2.校外实习学生在离校前按图书馆要求还清图书后,可以每人每证限借3册专业相关书籍,借期1年。
(三)续借
1.读者所借图书均可在借阅期满前续借一次,续借期限自续借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为30天,同一册书只可续借1次。如果该书已被他人预约,则不能续借。
2.图书续借可由读者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自行办理:
(1)在图书馆网站首页“馆藏书目检索”中登录个人账号后办理续借;
(2)在图书馆微信公众号绑定个人读者证后即可办理续借;
(3)在超星学习通APP上绑定个人读者证后即可办理续借。
(四)预约
读者可到图书馆办理或自行在网上办理预约借阅手续,每次预约册数上限为5册。
第二十一条 凭本人读者证到总服务台办理借书手续。借书时读者应认真检查所借图书是否完好,若发现有污损、残缺或与书名内容不符等情况,须立即向工作人员报告,并由工作人员加盖识别标记或暂停借出。
第二十二条 读者须妥善、正确使用所借图书。不批注、涂画、撕割,不损坏条码、书标等。
第二十三条 读者须在规定期限内把所借图书拿到原借书处办理还书手续,还书时,应在工作人员查验和办妥归还手续后方可离开。如有特殊需要,所借图书不论到期与否,本馆有权随时收回。
第二十四条 还书箱服务:本馆设立还书箱是专为读者提供方便的服务举措,读者可直接将需归还的图书(非本馆、当天应还、超期或污损的图书除外)放进去。读者不按要求将书投入还书箱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读者本人负责。
第五章 违章处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转借读者证处理:读者证仅限本人使用,一经发现读者证转借,将从发现之日起暂停双方借阅权限1个月。
第二十六条 逾期缴纳罚款:读者所借图书请按期归还。逾期未还者,图书管理系统将自动暂停其借阅权限,按逾期每册每天0.1元缴纳罚款,交清罚款后方可借阅图书。
第二十七条 遗失图书赔偿:遗失图书资料,鼓励赔偿原书,无法赔偿原书的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赔偿原书的相同或更新版本图书,另收图书加工费5元/册。
(二)单本图书,按原书价格3倍赔偿。
(三)多卷书中的1册,按全卷或全套价格赔偿,其余各册仍留在图书馆。
第二十八条 损坏图书赔偿
1.凡在所借图书中批点、划线、涂写、撕破、污损等损坏书刊资料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按普通图书每册5~10元罚款,精装书每册10~20元罚款;损坏严重必须加工、整修后方能继续流通使用的平装读者手册书每册10~20元罚款,精装书按每册30~50元罚款;如不能修复的按遗失图书处理。
2.损坏图书条形码,按2元/条收取加工费。
第二十九条 偷窃图书的处理:读者将未经办理借阅手续的馆藏书刊资料有意通过隐匿、传递或其他方式带离图书馆的,视为偷窃行为。凡偷窃图书者,责令本人提交书面检查存档备案,并暂停图书借阅权限3个月,按书价3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上报到学院处理。
第三十条 损坏图书馆公物的处理:凡损坏公物者,视情节轻重限制借阅权限,并按损坏物品原价的1~3倍赔偿。
第六章 合理使用图书馆资源
第三十一条 任何人不可大量复制本馆图书信息供馆外单位使用或有偿提供给他人或单位。
第三十二条 图书馆购买的电子资源仅供华立园内读者使用,读者应文明合理使用电子资源,不得出现如下违规行为:
1.使用网络下载工具批量地进行下载、浏览、检索数据库等操作。
2.超过正常阅览速度下载图书馆电子资源。
3.将所获得的文献资料或个人网络帐号提供给校外人员,或利用获得的文献资料进行非法牟利。
4.设置代理服务器阅读或下载电子资源。
第三十三条 如出现第三十二条所述操作,将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所在学院或部门领导,通知违规读者于3个工作日内到图书馆接受调查并提交书面检讨。
2.禁止违规下载IP地址访问电子资源30天。
3.停止违规读者借书权限半年。情节严重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报请学院及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4.因违规引起的法律纠纷,全部责任由违规者承担;因违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规者赔偿。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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