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教学管理中的作用,督促教师高质量完成立德树人的任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院长领导、教学副院长负责实施。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进行审核、认定、检查、评估、指导和反馈信息的最高权威机构,负责对学院教学方向、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课程建设开展全面审核、认定工作,对学院的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开展全面评估,提出改进和改革的指令,对有关教学质量的各个环节实施指导,对教学工作状态进行监控。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院长推荐,交由学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院院长聘任,原则上委员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 人,委员5-7名(原则上各教研室均有),秘书1名(由教学秘书兼任)。负责教学指导委员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请有关学科的教师参与工作。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委员可进行届中调整。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认真落实学院的学期和年度教学工作计划,对教师的教学管理、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开展检查评估,以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教学工作专题会议,制订、审核学院教学发展规划、教学工作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对学院一流课程、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进行审议;
(三)指导教师编写各类学术著作、自编教材,审议学院各类自编教材、选修课教材选用;
(四)负责规划、指导、培育学院各类教学改革项目,论证学院各类教学改革成果;
(五)负责规划、指导、培育院级及校级质量工程项目;
(六)指导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收集、整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评价与反馈,检查教学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七)负责教学大纲、教学计划修订和课程建设等重大教学工作的研讨、论证和审核工作;
(八)负责审议、论证学院的教学质量调查结果,对调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确认,下达整改指令;
(九)负责对教师教学质量检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负责对教学事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提出相应表彰、奖励建议。
(十)承担学院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学院关于教学工作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
(三)在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对教学有关的文件进行讨论、审议和表决;
(四)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实施监督。
第九条 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列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做好会议纪要。根据工作需要,经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含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并征得该委员的同意,可指定一名专家代表该委员出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决策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遇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2/3(含2/3)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审议事项时,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讨论、评议、审议与本人或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教师列席旁听。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每学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经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审定批准后施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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