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气氛,提高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才培养与科研水平,特制定此章程。
第二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审议、评定、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院学术声誉,提高学术水平,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院事业发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学院领导下开展工作,服从于学校和学院的发展。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院长推荐,交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院院长聘任,原则上委员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 人,委员5-7名,秘书1名,负责学术委员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聘任合同终止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学术委员会委员免除或辞去委员职务的,通过民主程序提出递补人选。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委员应具备全局观念,作风民主、正派,热心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院科研团队组成、科研方向拟定、科研计划制订、科研机构设置提出建议;
(二)负责规划、指导、评审学院院级科研项目;
(三)对学院院级以上各类科研项目进行预评、推荐;
(四)组织院内科研成果的评奖活动,对申请上报的科研奖励成果进行审定和推荐;
(五)指导学院的学术活动,如学术讲座、大学生科研活动、学术会议等,积极推进校内外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
(六)审议学院学科带头人资格,研讨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方案;
(七)对学院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
(八)组织对其他重大学术性事项进行评议,提出有关结论与建议。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列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做好会议纪要。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含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并征得该委员的同意,可指定一名专家代表该委员出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决策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遇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2/3(含2/3)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审议事项时,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议、审议与本人或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教师列席旁听。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每学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审定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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