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广州华立学院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籍教师的聘用与管理,进一步发挥外籍教师作用,更好地为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服务,根据教育部、国家外专局、省外办关于《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籍教师招聘原则:多方招聘,择优录用,依法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能部门
第三条外籍教师管理工作归人事处统一负责,国际学院协助,具体职责:
1.全面统筹外籍教师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外籍教师招聘,组织外籍教师应聘考核和合同签订,办理外籍教师来华手续,核定发放外籍教师薪酬。
2.负责对外籍教师进行外事纪律教育,严格要求外籍教师遵守中国法律、依法执教。
3.维护外籍教师合法权益,保证外籍教师在校期间享有的应有权利。
4.协调、考核聘用单位对外籍教师的聘用管理,确保外籍教师聘用效益。
第三章聘用
第四条聘用条件
外籍教师聘用分为长聘(聘期6个月以上)和短聘(聘期6个月以下)两类。长聘外籍教师要求具备应聘岗位应有的专业或学科学历、资质、经验、能力、时间、和健康条件要求。短聘外籍教师要求具备高端专家拥有的资历、背景、声誉、国际影响和健康条件。
第五条聘用程序
1.人事处、国际学院根据学校外籍教师招聘计划,由国际学院会同人事处负责对外发布招聘信息。外籍教师的年度需求计划,应包括如下几方面:
(1)聘请外籍教师的岗位数量、岗位职责、业务水平要求(含资质、知识经验结构等要求);
(2)外籍教师的工作任务(教学课程描述、境外原版教材的使用、教学时数、教学对象及其他等);
2.申请应聘外籍教师需提供以下信息与资料:
(1)个人履历,含详细的个人信息、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
(2)护照复印件,如有家属随行,须提供随行家属的护照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复印件;
(4)前任雇主的推荐信,说明雇主和应聘者的工作关系以及应聘者之前的工作内容和表现;
(5)其他备选资料:我国对外使、领馆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经我国对外使、领馆鉴发的无犯罪证明,个人保险单复印件,教师证书或有关专业技术证明。
3.由人事处、国际学院通过资料审核、工作经历调查、电话口试或视频面试等形式,初选出符合应聘条件的遴选对象。
4.由人事处、国际学院、外教聘用单位等共同对符合应聘条件的遴选对象进行面谈、电话口试、视频面试、试讲,出具综合测评意见,并提出拟聘人选、工作任务。
5.由人事处将最终聘任人选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即可协商签订合同和办理聘任手续。
第四章薪酬待遇
第六条我校实行合同工资制,具体工作任务以业务合同规定的内容为准,外籍教师的薪酬待遇以聘任合同中双方协商确定的内容为准,学校定期发放外籍教师薪酬。
第七条外籍教师应自觉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工作量。
第八条薪酬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聘期内最后一个月的薪酬,需在外籍教师办完离校手续,缴清各类费用之后发放,费用未缴清者,将从其该月薪酬扣除。
第九条外籍教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为按相关规定由学校代扣。
第十条外籍教师的住宿安排参见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第十一条外籍教师可享有我校教职工同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外籍教师需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外籍教师合同的签订、存档,并协调、监督合同内容的落实。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需使用国家外专局统一印制的框架性合同,外籍教师聘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
第六章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外籍教师的业务管理由外事处(外事处未设立期间由国际学院代管)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用人单位应为外籍教师配备助教和联系人,为外籍教师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等方面提供帮助。
第十五条学校在与外籍教师签订业务合同时需明确:一年期外籍教师每学年需工作周数,工作内容需包括课堂教学(语言类不少于14课时/周、专业类不少于8课时/周)、作业批改、考试考查、课外辅导、课程论文、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课程建设、学科建设等。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外籍教师专长,组织外籍教师参与教工培训、双语课程开发、外语角活动、学生辅导、竞赛指导等课外活动。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在外籍教师上岗前负责向外箱教师介绍本单位情况及明确具体业务要求,到岗后加强与外籍教师的联系沟通。
1.向外籍教师说明专业设置、业务要求等情况;
2.及时通知外籍教师校历安排、法定假日调休、课时安排、教室分布及学校相关信息;
3.邀请和要求外籍教师参加教学教研活动,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以开放式引导和规范化管理相结合,对外籍教师进行教学管理。
1.每学期开学前向外籍教师介绍所教授课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明确所开设课程的主要内容、教学目标、授课对象,提供教学大纲。
2.必须做好外籍教师相关教学资料的收集、归档和利用,在充分吸收外籍教师优质的教学经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基础上,培育新课程或精品课程。
3.外籍教师选用的教材须经用人单位和学校教材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外籍教师应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做好教学科研工作,接受学校和用人单位的管理以及工作检查和督导。
1.外籍教师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教学,认真备课,按时撰写并提交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案及其他各类教学资料。
2.鼓励外籍教师引进先进的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但不得以教学名义在课堂中传授与教学无关内容。
3.加强学生考勤和课堂管理,认真布置并批阅作业,按要求完成相关命题、阅卷和成绩批改、登录,充分完成课外活动的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外籍教师的业务表现进行检查评估和上报,并将各项结果作为外籍教师继聘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日常生活管理
第二十一条外籍教师由总务处统筹安排入住外籍教师公寓。外籍教师入住外籍教师公寓时,由用人单位派人协助外籍教师办理入住手续(领用公寓钥匙、确认公寓用品清单等)。
第二十二条学校提供的外籍教师公寓中配备基本家具、空调、彩电、冰箱、洗衣机、网络及简单厨具等。
第二十三条总务处应在外籍教师入住前检查、修护、完善外籍教师公寓内各类家具家电,做好入住前的卫生清洁。外籍教师离校时,派人检查公寓内各项家具家电是否丢失或损坏。
第二十四条外籍教师入住公寓后如有维修要求或对服务、设施等不满应向总务处提出,由总务处负责协调予以解决,用人单位派人协助。
第二十五条校内外籍教师宿舍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负责。
第二十六条外籍教师入住公寓应遵守如下规定:
1.不得私下更换公寓,不得把公寓转借或出租给他人。
2.保持公寓内环境卫生,公寓内设施不得随意移动或损坏;如因个人原因造成丢失或损毁,需照价赂偿。
3.外籍教师合同期满离校前,总务处应派人协助办理退房手埃(检查设施、归还钥匙等)。
4.注意防火防盗和谨防意外事故,如遇突发情况,请立即向总务处报告。重大事故,请及时报警。
第八章出入境管理
第二十七条人事处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办理所有外籍教师的报批手续。根据相关政策为外籍教师办理相关证件。
第二十八条人事处负责将外籍教师的基本信息及出入境证件情况报送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上报给相关上级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外籍教师在学校任教期间,如有紧急离境回国办理事情需向学校提出申请,报告事由、往返日期等,经批准后办理好调课手续,并于返回当日向人事处和用人单位报到。未经学校批准同意,擅自离境外出者将视为违约处理。
第三十条外籍教师与我校解除合同关系后应及时到校内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归还外籍教师公寓,缴清各类费用,归还借用图书资料等。
第三十一条外籍教师应在我校为其离职办理的签证或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内出境,逾期者将构成非法居留,需自行承担出入境管理机构的相关处罚。
第三十二条如护照、居留许可等证件遗失,应及时向人事处报告,再由人事处协助本人补办,费用自理。
第九章综合管理
第三十三条外籍教师上岗前需要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主要内容为:
1.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宗教政策等;
2.学校关于外籍教师管理的相关规定等。
第三十四条外籍教师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尊重我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得在教学场所和其他公开场合,以任何形式宣传宗教、发展教徒,不得以调查或其它的形式进行有煽动内容或危害我国安全内容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外籍教师享受中国法规规定的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寒暑假。
第三十六条病假和事假
1.外籍教师请病假,应当提供医院医生开出的证明,病假超过三十天学校有权解除其合同。
2.外籍教师事假须报请用人单位同意批准。
第三十七条人事处和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外籍教师在聘期间的管理和监督,如发现其从事与教学无关、危害我国政治及国家安全的活动,要立即加以制止,并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人事处。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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