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有效利用实验室和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资源,保障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包括舞蹈室、排练室、实训室等)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共享理念,按照“少台套、多品种、全天候”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实验室的建立、撤销或调整,必须依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相关程序进行科学论证,并经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学校各类实验室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学校、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学院三级管理。学院负责实验室项目建设和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方案、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实验室管理和实验队伍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并提出建议。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建立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
(二)做好实验室建设顶层设计,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项目论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改造及设备采购工作。
(三)督促检查各实验室落实好实验室各种记录的整理和收集,做好实验室各项数据的统计与上报工作。
(四)监督检查实验室日常管理,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及消耗材料的调配管理。
(六)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队伍建设。协助完成实验室人员的定编、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和评聘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负责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实验室建设项目,提交学校,配合学校完成实验室项目论证,配合做好实验室改造及设备采购工作。
(二)负责落实本单位承担的各项实践教学工作和实验室开放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室各项数据的统计与上报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定编、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和评聘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实验室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实验设备的完好率及使用效率。
第八条 各学院设立视情况设立一位专职或兼职实验室主任,是本单位实验室日常运行的直接责任人,在分管实验室工作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及要求由学院根据情况确定。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九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布局及人才培养需要,在充分征求各学院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实验室建设顶层设计及长远规划。
第十条 各学院根据教学科研任务提出当学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和项目,各学院认真研究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项目初审,并根据学校确定的经费预算提出拟建项目清单,经学校实验室委员会讨论后报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审批后进入项目论证环节。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论证组由5~7位专家组成。建设经费在50万元以下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校内专家进行论证;建设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应邀请2名以上校外专家参与论证。
第十二条 经专家论证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当年实验室建设项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协调后勤基建部门、采购部门以及相关学院,做好实验室改造及设备采购验收等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由学院院长负总责,分管实验室工作副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建设项目负责人为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具体责任人,负责组织实验建设项目前期调研和《广州华立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撰写。项目立项后,应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完成实验室改造、设备采购及建设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新建实验室应组织相关专业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接受厂家培训,熟练掌握仪器设备及软件的使用及维护保养知识,确保实验室能如期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实验室管理员应妥善保管好设备档案资料(如发货单、合格证、验收单、设备使用说明书、实验指导书等),及时办理资产登记,保证“帐、物、卡”一致。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七条 各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应根据学科专业设置规范中心名称。各实验教学中心依据实验室的功能设置若干实验室或实训室,实验中心及各实验室名称由各学院研究后报学校统一发文确定。实验教学中心名称调整和实验室合并、调整、撤销或更名必须通过学校审批。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专兼职相结合、实验教学指导与实验室管理工作相协调的实验室管理队伍。学校鼓励部分专业教师承担部分技术要求较高或具有研发功能的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同时鼓励专职实验室管理员提升自身学历或职称,承担实验教学或工程(专业)实训的指导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各学院应加强对实验指导教师及实验室管理员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既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又熟悉实验室管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
第十九条 实验员应牢固树立服务教学科研的观念,认真落实教学计划内实验、实习、实训的安排、指导和管理工作,协调好教学计划外的实验、实习、实训项目的开展。积极组织开展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和技能培训,开展校企合作,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二十条 实验室需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文化建设工作。要逐步地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人员和设备,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设备、各项使用经费、安全卫生、设备使用记录、设备使用率和实验室利用率等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配合学校做好实验室各项信息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及时准确地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各项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建设和管理工作。必须严格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设备及信息安全。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等,不得污染环境。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广州华立学院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需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具体购置、使用和管理按照《广州华立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需做好实验耗材的预算、入库、使用以及台账管理工作,秉承“科学管理、杜绝浪费”的要求,严格按学院的需求进行采购申请。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需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保持实验室内的环境卫生,做好《广州华立学院实验室使用记录表》《广州华立学院设备使用情况表》等台账记录,离开实验室前关闭好电、水、气、窗和门等开关。
第二十五条 在实验室开展教学、实习实训、科研等的教师、实验室工作与管理人员、学生,未经允许擅自操作的,或未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的,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的,视具体情节进行必要的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学管理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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