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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证培训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作者:经济系 发布时间:2015-06-24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1. 全体合伙人、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股东(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投资人出资信息表》、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合伙人为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合伙人为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

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记载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

申请人应登陆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按照其指引确定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11)。

5.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6)租赁(借用)合同已备案的,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

7.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上述两份文书可在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下载

9. 实际缴付出资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10. 合伙协议中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进行查询),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11. 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还需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和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2. 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

1. 依照《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申请设立登记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下载。

3.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4. 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公章。

5.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一栏填写自然人姓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委派代表的姓名。

6.合伙协议未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一栏可以不填。

7. 认缴出资金额栏目,填写各合伙人认缴的货币出资及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协商作价)总金额。实缴出资金额填写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货币出资及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协商作价)总金额。

8. 填写全体合伙人出资信息时,合伙人以货币出资的,出资方式填写“货币出资”,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填写出资金额,评估方式不填;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作价的,出资方式填写“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填写估价金额,评估方式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或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出资方式填写“劳务”,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填写全体合伙人对该劳务出资的估价金额,评估方式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

9. 出资时间填写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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