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学生奖学金及奖励实施办法
为鼓励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表扬先进,促进成才。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第一条 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测评学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品德表现测评分不低于81 分。
4.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良好。测评学年内无任何不及格科目(包括公选课、重修课程),以首次考试成绩为准。
5.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心健康。
6.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奖励标准及比例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华立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五个等级(详见下表)。
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奖励标准及比例
等级 | 奖励标准 | 比例(班级人数) |
华立奖学金 | 5000元/人 | 全校1-2名 |
特等奖学金 | 3000元/人 | 全校1-10名 |
一等奖学金 | 2000元/人 | 2% |
二等奖学金 | 1500元/人 | 5% |
三等奖学金 | 1000元/人 | 8% |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1.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特等奖学金(华立奖学金在其中产生):
1.学习成绩优秀,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学习成绩全班排名第一,且各门课程成绩80分以上。
2.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全班排名第一,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有较强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在学术科技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
4.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担任学生干部,表现突出。
2. 根据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的排名先后,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一、二、三等奖学金:
1.学习成绩优良,一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2.5以上,且学业表现测评成绩在全班排名35%以内。
2.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全班排名15%以内,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优秀。
3.积极参加学术科技竞赛、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活动。
4.热爱集体,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二章 其它奖励第四条 申请其他奖励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测评学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任何处分。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重师长,团结同学,维护学校形象与声誉,支持学校中心工作。(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五条 学业优秀奖
根据一学年学业表现总评成绩的排名先后,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一、二、三等学业优秀奖:
1. 一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2.5以上,没有补考科目。
2. 思想品德和文体素质测评合格及以上。
3. 学业优秀一等奖:学业成绩全班排名前2%。
4. 学业优秀二等奖:学业成绩全班排名前7%。
5. 学业优秀三等奖:学业成绩全班排名前15%。
评为学业优秀奖的,每人发给奖励证书。第六条 优秀干部奖
1. 申请优秀干部奖需符合以下条件:
1.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含一年),工作积极,业绩突出,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起带头作用,得到同学们普遍肯定。 2.综合测评全班排名在50%以内,品德表现分不低于81分。
3.学生干部:班干部、宿舍长、层长、楼长;院系团委(团总支)、学生会干部;社团联合会干部;艺术团干部;学生社团副会长以上干部;院校易班干部;党务干部等。
2. 优秀干部奖励名额为班级总人数的5%,二级学院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业绩考核情况在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评定,报学校审核。
3. 评为优秀干部者,每人发给奖励证书。
第七条 先进班集体奖
奖励积极参加学风、校风建设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班级(参照《广州华立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及奖励办法》)。
第八条 社会实践优秀奖
奖励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表现突出,认真调查思考,写出有一定价值的调查报告,工作受到社会有关部门表彰者。获得社会实践优秀奖的,每人发给奖励证书。
第九条 体育比赛奖
奖励在全校性运动会及代表学校参加全国、省、市运动会或单项比赛获奖的学生。获得体育比赛奖的,每人发给奖励证书。
第十条 文娱活动优秀奖
代表学校参加全国、全省文化艺术竞赛获奖的学生。获得文娱活动优秀奖的,每人发给奖励证书。
第三章 评选办法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奖学金评定要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年度总和的基础上进行。(二)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最后一学年除外),奖学金申请、评定和发放时间为每学年度的第一学期。
3. 奖学金评定采用学生申请,学校审批的办法。具备条件,但本人不作申请者视为弃权。
4. 奖学金评定须严格按照标准实行,评定人数须控制在指标范围内,不够条件不审批,不能为凑够指标而降低评定标准。
评奖指标按百分比换算大于或等于0.5的,按1名记,小于 0.5的,不记。各奖项一二三等奖按给出的名额比例,应在相应等级中计算,不得将三个等级的比例数相加来计算获奖总人数,若评奖指标百分比内有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名额不得顺延。
5. 体育比赛奖由学生本人申请,各二级学院推荐,并报学校确定。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自动失去奖学金申请资格:
1. 违法乱纪受刑事处分者;违反校规、校纪受党、团和学校、二级学院行政处分者。
2. 因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3. 申请奖学金时弄虚作假者。
在奖学金申请发放期间,发现有以上行为者,学校有权停发或追回已发奖学金。
第十三条 奖学金申请审批程序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第3周开始,由各二级学院教务员公布上一学年学生的学习成绩,二级学院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各班进行学年测评,公布测评结果;学生到所在二级学院领取相关的奖学金申请表,填写后连同相关的证明材料交辅导员;辅导员初审,报二级学院审查,最后将奖学金申请材料报学校审核。(二)学校负责审核各二级学院报送的申报材料,确认申请是否合格,并将评审后通过的名单返回所在二级学院向学生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三)二级学院根据公示情况,确定主审结果,上报学校正式行文公布。
第十四条 奖励评定办法
优秀干部奖、先进班集体奖在每年的10月份由学生本人或班级提出申请,由二级学院推荐,并报学校审定。
第十五条 社会实践优秀奖、文娱活动优秀奖由学校团委每年进行评选。
第十六条 奖学金及奖励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的原则,申报、评定和颁奖工作实行规范管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查询和监督,所有奖励以学校正式行文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广州华立学院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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