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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审核报销管理规定

作者:经济系 发布时间:2008-10-18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增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增府[2005]24号),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管理,现将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报销范围和报销手续规定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的报销范围:
(一)退休异地安置或者退休后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以及常驻境内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异地参保人员),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无定点医疗机构的地区可在当地公立医院,下同)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因工(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出差、公派学习以及享受探亲假期间在境内本统筹地区外患病,在当地住院(含急诊留观治疗)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员患病急诊或抢救,以及因病情特殊需要,经核准在本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或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
(四)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经批准在可转往的广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五)由于各种特殊原因,导致参保人员未能在本市统筹区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正常记帐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
二、需报销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用的,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申报手续:
(一)异地居住就医
1、参保单位经办人凭单位证明(需注明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申办异地就医人数)到市医保中心个人帐户管理科服务厅领取《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一式三份)、《申办异地就医登记汇总表》以及相关资料。
申办人按规定选择当地1-3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当地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需选择镇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并经选定的医疗机构和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盖章(需注明所选医疗机构等级),单位加具意见盖章后,送市医保中心个人帐户管理科服务厅办理确认手续。
2、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后,其个人医疗帐户金额可选择提取或保留:(1)选择提取的,持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到医保中心个人帐户管理科办理异地提现手续后,到制卡银行增城市区内的营业网点支取,用于支付门诊一般疾病费用及在药店购药配药的费用;(2)选择保留的,参保人可以继续持医保卡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定点药店内使用,但不能享受住院记帐待遇。
3、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到已认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自出院之日起1个月内,凭以下资料由参保单位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1)、医疗保险卡正、反面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出院或诊断证明,属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需附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门特申请单》复印件;
(4)、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或医疗机构证明的手工记录的清单);
(5)、医疗费用的正式发票原件(背后有报销人签名);
(6)、已确认的《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7)、本人银行存折帐号复印件(非邮政储蓄)。
已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可回增城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须出示医保卡、身份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个人现金垫付,再由单位经办人(或委托人)按零星报销规定送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
已申办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返回增城市医保统筹区内长期居住或工作的,单位经办人持原申办的《登记表》原件(2份)到市医保中心个人帐户管理科服务大厅办理注销异地就医手续后,方可持医疗保险卡到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记帐,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因工(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出差、公派学习以及享受探亲假期间在本统筹地区外患病时,可到当地公立医院就医,住院(含急诊留观治疗)后5个工作日内,由单位出示证明及患者的入院诊断、病情简介送市医保中心备案审批;属于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需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门特申请单》;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理。经核准的住院(含急诊留观治疗)及门诊特定项目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参保人现金垫付后,自出院结付医疗费之日起1个月内,凭以下资料由参保单位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1)、医疗保险卡正、反面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出院或诊断证明,属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需附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门特申请单》复印件;
(4)、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或医疗机构证明的手工记录的清单);
(5)、医疗费用的正式发票原件(背后有报销人签名);
(6)、参保单位证明;
(7)、市医保中心核准的证明;
(8)、住院简历;
(9)、本人银行存折帐号复印件(非邮政储蓄)。
(三)参保人员患病急诊或抢救,以及因病情特殊需要,在本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或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其家属需在3个工作日内凭就诊医院的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核准手续。其急诊留观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自出院结付医疗费之日起1个月内,凭以下资料由参保单位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1)、医疗保险卡正、反面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出院或诊断证明;
(4)、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5)、医疗费用的正式发票原件(背后有报销人签名);
(6)、市医保中心核准的证明;
(7)、本人银行存折帐号复印件(非邮政储蓄)。
(四)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须转广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医院)同意并填写《转诊转院申请表》,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备案。急、危重病例可先行转院,并于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备案手续,进行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自出院结付医疗费之日起1个月内,凭以下资料由参保单位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1)、医疗保险卡正、反面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出院或诊断证明,属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需附经医保中心审批的《门特申请单》复印件;
(4)、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5)、医疗费用的正式发票原件(背后有报销人签名);
(6)、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转诊转院申请表》;
(7)、本人银行存折帐号复印件(非邮政储蓄)。
(五)由于各种特殊原因,导致参保人员未能在本市统筹区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正常记帐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除按上述四项所需资料外,市医保中心根据各种情况需要,要求参保人提供相关资料。
三、市医保中心对申报的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审核后,应当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款项,在一个月内通过银行划拨到申报人银行帐户。
四、凡没有单位的参保人,其零星医疗费报销可参照相关规定,由本人或其家属到市医保中心办理。
五、参保人员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医疗机构以及境内各类私人或者社会办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予报销。
                                      二00七年三月十三日
来源于:华立学院主网
                                                                                                                                                               外经贸学部学生会信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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