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教育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97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解决好广东省生源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就读问题,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时顺利入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从学生奖助基金中按预算比例提取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当年计提的新生资助专项资金不足以支付当年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申请资助额度时,可向上级教育部门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广东省户籍当年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本科学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和监督等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新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和评审等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工作的宣传、组织申请和初审等工作。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资助标准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原则上资助标准分为以下三个等级:认定得分200分及以上的每生6000元;认定得分120分及以上的每生4000元;认定得分90分及以上的每生2000 元。
第六条 同时符合“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条件的学生,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接受其中一项政策资助,不同时重复接受其他政策资助。
第七条 新生资助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每年新生入学后,学生本人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复印件。
(二)学院初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对申请新生进行初审,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材料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核。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审,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公示及上报。学校审批结果将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获得新生专项资助的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资金在每年学校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发放,优先考虑缴交所欠的学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取消其获资助资格并追回资助资金:
(一)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
(三)休学、退学、转学或被开除学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学院认真执行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政策,广泛宣传,让学生和家长了解该资助项目的申请渠道和程序,切实做好申请、审核、统计和报送等工作。
第十二条 获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原则上不再享受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专项资助管理办法》(院学字〔2015〕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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