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推进我校学生资助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校级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对学生资助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依法依规进行,确保资助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领导学院资助评审工作,确保学院资助评审工作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学院资助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各班级(或年级专业)成立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资助申请和审核工作,确保班级(或年级专业)资助评审工作依法依规进行,确保班级(或年级专业)资助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隶属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全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各项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各项助学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范围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我省学生资助政策;
(二)制定和完善学校奖、助、贷、勤、免、补、减等学生资助政策、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探索和完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三)开展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健全动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四)负责做好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资助工作,开展新生“绿色通道”等工作;
(五)负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组织申请、评审及资金发放工作;
(六)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组织申请、发放和贷后管理等全面工作;
(七)负责校内奖学金及奖励、校内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无息借款、学费减免等的组织申请、评审与资金发放工作;
(八)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岗位和酬金审核及协调管理工作;
(九)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资金、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等政策宣传,资助/奖励对象的推荐、评审、报批及资金发放工作;
(十)做好服义务兵役大学生的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工作,做好退役士兵的教育资助工作;
(十一)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育人功能,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感恩教育以及励志教育等主题教育活动;
(十二)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组织开展“国家资助与助学贷款”政策下乡行、“学生资助宣传大使”等主题宣传活动。
(十三)负责编制学生资助经费预算,报学校批准后统筹管理使用,并做好风险防范。
(十四)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信息化与网络化建设。
(十五)负责完成上级资助管理部门安排的资助工作活动。
第六条 学院指派一位辅导员兼职担任助学专员,负责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各项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各项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范围是:
(一)负责宣传、执行国家和省的各项资助政策;
(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做好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四)做好助学贷款宣传及相关工作,负责学生助学贷款申请和贷后管理工作,通过不同形式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建立和完善贷款学生诚信档案;
(五)做好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以及励志教育工作;
(六)负责各类涉及学生资助工作的文件、资料的分类与存档工作;
(七)负责做好其他各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开展的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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