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团委等部门配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生处下设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职责
第七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九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和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四章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职责
第十一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六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七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课室管理助理、实验室助理、图书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校内增设勤工助学岗位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增设勤工助学岗位理由、数量及工作内容,经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名交学生处审核,最后交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每学期开学初期根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招聘通知,填写《广州华立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对于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学生处审核后将推荐用人单位面试。
第二十一条 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权要求学生处协调在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工作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章 用人单位管理勤工助学学生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初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向学生处提交勤工助学岗位招聘通知,包括招聘数量和人员要求。
第二十四条 组织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面试,面试合格的,填写勤工助学录用登记表并收集学生身份证和广州农商银行卡复印件(广州校区),提交学生处备案登记。停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填写学生停止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告知书,提交学生处备案登记。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情况进行考勤和考核并根据学生的表现向学生处提出奖惩意见。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一旦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即应与其建立相关的劳动协议(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
第八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七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500-3000元左右酬金发放,中途离岗人员则按照实际工作天数发放相应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八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广州校区每小时工资按照22.2元人民币发放,江门校区每小时工资按照17元人民币发放。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条 校内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月底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当月考勤表,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名后,报学校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根据勤工助学岗位工资标准、用工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每月考勤及考核级别来核算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勤工助学酬金于次月中旬前后交由财务统一发放。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11月8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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