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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州华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09 15:15:15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的和谐秩序,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通过注册取得广州华立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述委”),依照本办法履行学生申诉处理职责。

第五条 申诉委由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学校领导担任。申诉委有权要求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程序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申述委员会与申诉人、被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申诉学生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申诉委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主任委员决定。

第七条 申诉委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学生申诉处理会议,不得找他人代理。

第八条 申诉委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阅读文件和资料,向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调查取证。

(三)审查处分或处理决定,作出复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四)配合省教育厅行政部门的复核工作。

第九条 申诉委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有错必改,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诉委的申诉处理程序由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处理意见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办法规定的申诉期限以内提出。

 (二)以书面方式提出。

 (三)有具体申诉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属于申诉范围。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学院决定书之日起10日  以内提出申诉,学生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经学院申诉委核查属实,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向申诉委提出申诉应采取书面形式,同时附上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请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书应由申诉人本人署真实姓名。

第十五条 申诉委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进行复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诉未采取书面形式、超出申诉范围、超出申诉期限的,不予受理。

 (二)申诉书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补正并重新提交申诉书。

 (三)自动撤回申诉,或者受到申诉处理意见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但在再申诉期限内未能提供有可能影响原申诉处理意见新证据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诉委受到申诉书,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受理并登记;认为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受理审查期不计入申诉期限内。

第十七条 申诉委的复查采用书面审查原则,根据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及申诉请求,对原决定的原始材料进行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予以核实及查证,并听取原决定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必要时也可以通知相关工作人员到会说明情况,或举行公开复查。

第十八条 申诉委应于接到书面申诉次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将延长复查结论时间的情况,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九条 作出申诉处理意见,应有申诉委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由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申诉委对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或处理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错误、程序不正当、处分或者处理不当的,需要改变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并由申诉委提交院务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意见要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作出改变的,须由申诉委提交院务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生效日期的确定:

(一)学生对处分决定无异议或者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处分从学院处分之日起生效。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经学院申诉委复查维持原处分决定的且学生未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处分从学院处分之日起生效。

(三)经学院申诉委复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学生对新的处分结果未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处分决定从学院重新研究新的处分之日起生效。

(四)学生对学院申诉委的结论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以省教育厅的复查结论为准。省教育厅维持学院处分决定的,处分从学院的处分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开除学籍处分的执行日期的确定

(一)学生不申诉或者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则从申诉期满后开始执行。

(二)学生提出申诉的,则以最终裁定日期开始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意见由申诉委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申诉委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次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诉委不得收取申诉人和学院有关部门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时间均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公休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终审: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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