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视性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本办法所称以上或以下均包括本级别或本数(特别注明的除外)
第二章 违纪处理
第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参与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和荣誉、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不信谣,不传谣。凡有损害国家尊严和荣誉、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民族团结、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张贴、散发国家法律法规不予保护的大、小字报,制造、传播扰乱社会秩序、侮辱或攻击他人人身及民主权利的谣言,组织、煽动、参与闹事,扰乱学校生活、学习、工作及社会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轻微,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情节特别严重,导致难以挽回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凡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下(不含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无悔改表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构成犯罪,但情节较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无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破坏学校宣传栏、网络设施、消防设施、防盗报警装置和宿舍空调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未构成犯罪,但严重扰乱生活秩序或教学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五条 盗窃、诈骗、侵占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或明知是赃物而分赃、窝藏、销毁、转移、购买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两次以上且累计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案两次以上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情节严重的,除给予纪律处分以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凡抢夺、抢劫、勒索他人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起哄、肇事、打架、提供或藏匿凶器者,谎报案情、提供虚假证据或证言妨碍调查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守秩序,故意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碰撞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使他人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伤者医药费等有关必要费用。
4.致他人重伤或死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约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殴打事态发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或藏匿凶器: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伤者医药费等有关必要费用。
(六)聚众斗殴或纠集、唆使校外人员打架滋事者,挑拨、煽动他人打架滋事者,采用暴力方式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伤者医药费等有关必要费用。
(七)故意为他人违法违纪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或证言,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以各种方式干扰、妨碍、阻挠调查人员正常工作,毁灭证据的,加重一级处分。
(八)故意夸大或编造事实,谎报案情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妨碍调查人员正常工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打架事件被平息后又报复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私下采用威胁、收买、谈判等不正当手段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参与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情节严重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公共道德,提倡精神文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侮辱、调戏、猥亵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介绍或参与在校外公共场所赢利性陪侍等色情服务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窥视异性或滋扰他人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或参与淫乱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教学楼、学生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乱写乱画或张贴下流淫秽字画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以恐吓、威胁等手段逼迫他人与自己建立恋爱关系,或通过第三人逼迫他人与自己建立恋爱关系者,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第三人给予同等处分。
(九)在公共场合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评学位、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及其家人进行恐吓、骚扰、报复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禁止高空掷物,对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再犯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在宿舍区域因停水、停电等突发原因而起哄、投掷杂物的一律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由于投掷物品造成财产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对其他违反公共道德和精神文明的举止行为,对初犯者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三)因某些利益需要,给老师送钱财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参与代课、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考试答案的(双方),或发布相关信息的,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及学习成绩单者或转借证件,伪造签章、他人签名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禁止在校园内打麻将、赌博、酗酒、抽烟,违反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校内打麻将(含麻将纸牌),给予以下处分:
1.初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屡犯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严重影响他人学习、休息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给予以下处分:
1.初犯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组织者、邀赌者从重处分;为他人提供赌具、场所、望风等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在赌博中抽头收费以参与赌博论处。
(三)学生抽烟、酗酒的给予以下处分:
1.在校内吸烟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园内存放香烟的以抽烟论处,在宿舍卖烟的加重一级处分。
2.对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对酗酒后吵闹等影响他人休息或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在宿舍区存放或乱扔玻璃酒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园禁止下列行为,违反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携带、收藏、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者:
1.携带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在校内收藏、观看反动、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制作、复制、出售、出租、转借、传播反动、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携带、收藏枪支弹药或管制刀具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携带、收藏、吸食、注射毒品或国家明令禁止的精神类药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禁止在校园内从事未经批准的一切形式的商业活动(包括散发广告传单等商业宣传活动),送外卖等形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销售用于考试作弊工具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因商业活动而引发打架斗殴等影响恶劣行为的,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禁止学生在校内非法成立学生集体组织。严禁学生组织成立“同乡会”一类团体,搞以地域观念为基础的同乡关系活动。对参与者给予批评教育,勒令退出组织;对发起组织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利用“同乡会”等组织从事包车等商业活动、打架斗殴等扰乱校园管理秩序的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经教育后拒不退出组织的以发起、组织者论处。
(六)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私自组织、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禁止在校园内从事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影响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的活动,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组织者加重一级处分。
(八)禁止在校园内饲养宠物,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宠物带离校园;对不听劝告或再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禁止在校园内上使用自行车、轮滑、滑板车(含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或再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为恶劣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学校仅划定综合楼前广场为轮滑场地。
(十)根据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安机关关于“低小慢”航空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校园内不可飞行无人机。对初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不听劝告或再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如有校级大型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使用无人机,须经使用部门及保卫处审批后,方可在校内使用。
第十二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性物品进入校园或在校园内存放上述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或扔掷燃烧物品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引起失火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挪用、破坏消防器材、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1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100元以上3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给予记过处分。
3.价值3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因挪用、破坏消防器材、设施而延误灭火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过失引起失火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损失;故意纵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五)违反实验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禁止学生在安全通道内摆放杂物等一切影响消防安全通道畅通的行为(包括私自更改宿舍布局或设施安装、摆放顺序的行为),对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并要求其清理杂物等,恢复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再犯者给予记过处分;对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学生宿舍安全用电遵照《广州华立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执行。
(八)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岐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损害国家机关信誉或学校声誉的。
(二)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信息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查阅本条(一)、(二)款所规定的内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赌博、诈骗、教唆犯罪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泄露国家秘密,或泄露学校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的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人身攻击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或将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未经允许对公用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口令进行设置或修改,影响或妨碍他人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恶意传播系统漏洞,教唆攻击、入侵系统方法或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不听教育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盗用单位或他人计算机帐号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十二)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将学校网络设施接入计算机信息网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术、技能盗窃钱财及有价值的数据资料者,以盗窃公私财物论处。
(十四)其他影响计算机信息网络正常运行和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禁止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私拆、隐匿、毁弃他人信件或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考勤者,按《广州华立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考试纪律者,按《广州华立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按国家、省、市等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者,按《广州华立学院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广州华立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点蜡烛、焚烧物品或其它使用明火者,给予警告处分;引起失火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使用燃气、燃油灶具等其它生活用具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引起失火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引起失火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处分或加重处分:
(一)拒不认错,推卸责任、诬陷他人、态度恶劣者。
(二)故意拖欠赔偿者。
(三)以前在本校受过处分者。
(四)对揭发人、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五)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六)勾结校外人员来校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者。
(七)团伙性或群体性违法违纪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为首者及主要参与者。
(八)其它应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好,主动、如实交代违法、违纪事实,积极返还赃物,赔偿损失,有悔改表现者。
(二)积极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调查、侦破违法、违纪事实的,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事实,经调查属实者。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而导致违法违纪者。
(四)其他应给予从轻或减轻处分的。
第二十二条 凡被学校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批评两次仍不悔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和省市等相关部门疫情防控的要求,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广州华立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学校将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对学生进行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可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后果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学校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 批核程序。
(一)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分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复议、拟文,学校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批发文。
(二)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由二级学院审批、下文,报学生处备案;记过及以上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处分意见,上报学生处,经学校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由学生处拟文下发处分,校行政办公室存档。
(三)按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处理的,由教务处提出处分意见,报校领导审批,教务处负责拟文,经学校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相关部门会签后,按照有关学院规定发文处理,由校行政办公室存档。
(四)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有申诉的权利。
(五)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并公布,学生处分决定归入其本人档案。
(六)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应由学校违纪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后续程序按退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起复议,由学校违纪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学生申诉期限为:自处分决定下发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第三章 解除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由二级学院审批、解除处分,报学生处备案;
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在记过期间无违纪、参加公益劳动10小时,可于半年后提出解除申请,由二级学院对该生进行考察后上交申请至学校违纪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解除其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的,在获得处分后满12个月,且在学校公益劳动时长达20小时及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交解除处分申请:
(一)在受处分以后的学习期间,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奖励者;
(二)在受处分以后的学习期间,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者;
(三)公开发表论文;
(四)受处分的学生,在校学习总的平均学分绩点文科类(含经管类)达到2.5及以上者,理工类(含艺术类)学生达到2.3及以上者;
(五)学校认为其他达到解除处分条件的情况。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申请解除;违反法律法规或再次违反校规校纪并应受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记过以上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意见,报学生处,经学校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由学生处拟文解除处分,校行政办公室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广州华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广州华立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广州华立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凡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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