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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资助工作的通知

作者: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1-09-26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学院各学部: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助学体系,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校将开展2011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助学金类型
    1、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一次性发放;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
    3、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 3000元,分两学期发放。
    二、评审时间
    2009年9月27日—10月18日
    三、评选范围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在校本科学生。一至四年级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四、评选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
    五、组织机构
    学部分别在学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班级(或专业)评议小组的基础上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选领导小组以及班级(或专业)评议小组。各学部要成立相应的评选领导、评议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六、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年级专业综合测评排名3%以内;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没有补考、违纪行为及其它不文明行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年级专业综合测评排名10%以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没有补考、重修、违纪及其它不文明行为。
   (三)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没有违纪及其它不文明行为。
    七、评审时间安排
    1、个人申请(9月27日—28日):符合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相关申请表格(详见附件1、2、3),向评议小组提出申请;
    2、民主评议(9月29日—9月30日):评议小组召开会议,对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同学的资格进行评议和审查,确定初选名单后上报学部;
    3、学部初审与公示(10月8日—10月13日):评选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根据学院下达的名额进行评选,确定名单后在本学部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汇总名单(详见附件4)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复核与公示(10月14日—10月18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初审名单和申请表进行复核后,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进行名单公示。
    八、评审工作要求
    1、宣传到位,正确引导。各学院、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国家奖助学金的相关政策文件和评审通知,组织学生申报;做好宣传工作,做到学生人尽皆知,传达党、政府和学校对广大学生的关怀,并借此机会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正确引导。
    2、公开、公平、公正。评审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位学生了解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评审工作。在评选过程中,参与工作的辅导员及学生干部等,要严于律己,严禁接受请客送礼、私下承诺等不正之风;严禁小组私下决定、暗箱操作等不当行为。
    3、按时报送材料。10月13日前报送材料,材料要求:
(1)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不得作任何更改,不得使用自制表格。表格只能打印,不得复印。表格填写限用黑色笔墨,字迹工整清晰,不得作任何涂改,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两份)、2010-2011学年成绩单、汇总表(纸质、电子)。
(2)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2010-2011学年成绩单、汇总表(纸质、电子)。
(3)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汇总表(纸质、电子)。
(4)学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情况报告。
附件:附件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doc
      附件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doc
      附件3:国家助学金申请表.doc
      附件4:2011年国家奖助学金初审名单汇总表..xls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生处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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