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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关于规范团籍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校团委宣传部 发布时间:2024-09-03 19:05:14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定义

团籍是指团员的资格。严格团籍管理是团员管理的基本内容。全省各级团组织、团干部和共青团员必须自觉遵守,严格执行,依照本办法全面加强和规范团籍管理。自发展团员工作开始,团组织应建立团员个人档案。团员档案主要包括《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入团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团校学习结业)材料、团员证、团员登记表、团内奖惩材料等。入团志愿书是首要团员档案。

二、取得团籍

经具备接收新团员审批权限的基层团委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计算团龄,并交纳团费。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年龄未满二十八周岁,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但在团内担任职务,仍保留团籍。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党员,受党组织委派担任团内职务的,应当重新取得团籍。

青年经基层团委批准接收取得团籍的和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党员因担任团内职务重新取得团籍的,须在一个月内在广东共青团“智慧团建”系统登记个人团籍信息资料,向所隶属的团支部报到,所属团支部须在团员、团干部提交报到申请后72小时内完成审批确认。

三、超龄离团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当办理离团手续。有超龄团员的基层团组织,按照共青团中央《超龄离团仪式规定(试行)》(中青办发〔2019〕7号)文件要求组织开展超龄离团仪式。按规定办理超龄离团手续的团员,应当参加超龄离团仪式。

团员超龄离团后,团员证、团徽徽章由本人保存,留作纪念。鼓励有条件的团组织向已经办理离团手续的团员颁发离团纪念证书。

广东共青团“智慧团建”系统根据团员的年龄、是否担任团内职务、是否已缴清应交团费等自动判定其是否符合超龄离团条件。如符合,系统自动将团员的团籍状态变更为“超龄离团”,并在电子团员证加注“超龄离团”标签。

四、停止、恢复团籍

对与团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的团员,根据《关于做好失联团员核查认定和组织处置工作的通知》(团粤办发〔2019〕17号)规定程序核查并认定为失联团员的,由所在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作出停止其团籍1年的决定,经基层团委批准,报上一级团委备案。团支部因故无法召开团员大会的,可由基层团委直接作出停止其团籍的决定并报上一级团委备案,在基层团委召开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时,再将停止团籍的决定提请大会予以确认。

停止团籍决定生效后,由团员所在团支部通过广东共青团“智慧团建”系统办理停止团籍手续,申请将团员的团籍状态变更为“停止团籍”,基层团委应当在团支部提交申请后的72小时内完成审批。审批完成后,系统自动在电子团员证加注“停止团籍”标签。

停止团籍期间,如团员与团组织取得联系并书面提出恢复团籍申请,由所在团支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后,召开团员大会,作出是否恢复其团籍的决定,经基层团委批准,报上一级团委备案。团支部因故无法召开团员大会的,可由基层团委直接作出是否恢复其团籍的决定并报上一级团委备案,在基层团委召开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时,再将是否恢复团籍的决定提请大会予以确认。团员申请恢复团籍,应当缴清失联及停止团籍期间的欠交团费。

恢复团籍决定生效后,由团员所在团支部通过广东共青团“智慧团建”系统办理恢复团籍手续,申请撤销其“停止团籍”状态,基层团委应当在团支部提交申请后的72小时内完成审批。审批完成后,系统自动在电子团员证去除“停止团籍”标签。

团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团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信仰宗教,经团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团,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团的,予以除名;

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团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在团员教育评议中,评议等次为不合格,不接受教育帮助或经教育帮助仍不改进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或停止团籍满1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团予以除名。

对于上述情形的团员除名处置,应当由其所在团支部联系本人,以广东省《共青团员除名告知函》的形式书面告知其应尽义务及除名后果,并由本人签名确认;召开支部团员大会,作出对团员予以除名的决定,经基层团委批准,报上一级团委备案后书面告知团员。团支部因故无法召开团员大会的,可由基层团委直接作出除名决定,报上一级团委备案后书面告知团员,在基层团委召开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时,再将除名决定提请大会予以确认。团员被除名,应当交回团员证和团徽。

团内除名的决定生效后,由所在团支部通过广东共青团“智慧团建”系统办理团内除名手续,申请将团员的团籍状态变更为“退团除名”、“不合格团员除名”或“自行脱团除名”,基层团委应当在团支部提交除名申请后72小时内完成审批。审批完成后,系统自动在电子团员证加注“退团除名”、“不合格团员除名”或“自行脱团除名”标签。

团委应当每季度将本地本单位被除名团员名单、原因汇总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同级党组织备案。团省委直属下级团委(团工委)应当每月将本地本单位被除名团员名单、原因及《共青团员除名告知函》复印件汇总报团省委备案。团省委每年将各地各单位被除名团员情况通报各地各单位党委。

五、开除团籍

团员被处以留团察看处分,期满后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团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主义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开除团籍。

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应当由其所在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讨论通过,并逐级上报至团省委或团中央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团省委或团中央有权直接决定给团员以开除团籍的处分。基层团委收到团省委或团中央批准或直接作出的开除团籍处分决定后,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报同级党委备案。团员被开除团籍,应当交回团员证和团徽。

开除团籍的处分决定生效后,由团省委通过广东共青团“智慧团建”系统办理开除团籍手续,系统自动在电子团员证加注“开除团籍”标签。

六、团籍档案管理

团员经基层团委批准接收取得团籍后,团支部应为团员建立团籍档案。团籍档案须包含入团申请书、入团志愿书,鼓励将团员的入团积极分子培养登记表、团的发展对象推荐表、入团考察材料、基层团委审批接收新团员的书面决定、团员登记表等纳入。

被除名或开除团籍的团员,未建立人事档案的,其团籍档案按被除名或开除团籍前的组织隶属关系,由各县级以上团委或团省委直属基层团委集中统一封存保管;除名的书面文件或开除团籍的处分决定,由保管档案的团组织存入其团籍档案。

被除名或开除团籍的团员,在其团籍档案《入团志愿书》封面显著位置加盖“团内除名”或“开除团籍”红色方形印戳,标注日期并加盖公章,在备注栏注明有关情况。

七、团籍恢复

团员因被劝其退团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团除名、退团除名、开除团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团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重新申请入团,另有规定不得重新入团的除外。

八、主要问题明确

(一)团员无编号入团、无团籍档案的问题。

①无编号入团的问题:2017年后入团无编号的团员,学校团委要核实团员团籍资料,并与入团单位确认情况,确认无编号后则该团员属于违规发展,不予认定团员身份;

②无团籍档案的问题:团员无线下团籍档案,学校应与入团单位联系确认团籍档案去向。若团籍档案确认已丢失,则应由入团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由学校补办入团志愿书之外的材料(如团员登记表、团员证),补办过程中相关材料应存入团员团籍档案。完成团籍档案补办后,团员方可发起转接。由入团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由学校补办入团志愿书之外的材料(如团员登记表、团员证),补办过程中相关材料应存入团员团籍档案。完成团籍档案补办后,团员方可发起转接。

(二)常住地、工作所在地、户籍地区分的问题

①转入常住地的情况:团员无工作单位时,为便于团员参与组织生活,应按照就近原则,指导团员将组织关系转入近期内经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地点,即常住地;团员如经常居住在户籍地,则户籍地为团员常住地;

②转入工作所在地的情况:团员已明确就业方向时,若工作单位未建团组织,则转入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

③转入户籍地的情况:团员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或在外流动期间无常住地,方可申请将组织关系转入户籍地。

九、与团组织失去联系1年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团员,因私出国(境)并在国(境)外长期定居的团员,出国(境)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团员,停止团籍。

对停止团籍的团员,应当在其团员档案(含电子档案)中予以记录。

停止团籍后,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核实、批准,可以恢复团籍。停止团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团予以除名。

十、对受到劝其退团、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团除名、退团除名等组织处理的个人,不能恢复团籍;退团以后又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团。

受到开除团籍纪律处分的,原则上不能重新入团。

十一、团员档案应当按国家规定纳入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

学生团员档案一般纳入学籍档案进行管理,原则上随学籍档案转移,由学校团组织管理。

已建立人事档案的,由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或由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授权管理服务机构等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统一管理;

未建立人事档案的,一般由县级团委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乡镇、街道的,一般由县级团委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乡镇、街道团组织管理。

十二、团档补办

团员档案遗失或不完整的,一般由其隶属团组织或入团时所在单位团组织出具证明。团员身份核实无误的,可按程序补办团员登记表、团员证等作为团员身份证明,不补办入团志愿书。补办团员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须真实可信,对提供虚假材料和档案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依托“智慧团建”系统,以新发展团员为重点,建立团员电子档案库。

——摘选自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文件

团粤发〔2019〕9号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关于规范团籍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摘选自共青团中央文件

2020年12月17日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试行)》 的通知》

 

终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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