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共青团团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修订)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一章 团费收缴
第一条 每年年初要组织开展团员月交纳团费数额核定工作。团员应按本规定计算团费交纳数额后,由其所在团支部核定登记;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团组织协助计算并确定。
第二条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
1.每月收入基数在2000元(含)以下者,交纳3元;
2.每月收入基数在2000元(不含)至5000元(含)者,交纳5元;
3.每月收入基数在5000元(不含)至8000元(含)者,交纳10元;
4.每月收入基数在8000元(不含)至10000元(含)者,交纳15元;
5.每月收入基数在10000元(不含)以上者,交纳20元。
第三条 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5元。学生团员、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托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团员按学生团员标准交纳团费。
第四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团费。
第五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 鼓励保留团籍的专(兼)职团干部自愿交纳团费。
第七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
第八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和团干部自愿交纳团费数额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及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学校团委代收,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各地级以上市团委或团省委直属团(工)委转交至团省委。由团省委转交团中央基层建设部,团中央基层建设部直接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九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由本人主动按月交纳团费,不得预交团费。遇到特殊情况,须向所在团支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团组织按照《团章》第八条、第九条和《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关于规范团籍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的,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督促团员主动交纳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
第二章 团费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文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三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开展“三会两制一课”、主题团日活动、仪式教育团组织换届以及团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2)购买团旗、团徽和其他团务用品,包括编印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刷入团志愿书、团员证、团员档案、团支部工作手册等所产生的工本费。(3)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于部等团内表彰所需费用。(4)支持基层团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直接参加人员购买物资、药品、必备生活保障和交通保障等费用。(5)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6)共青团宣传思想文化产品制作费用。
第十四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确有需要时可向上级团组织申请下拔团费。申请下拨团费,应提交书面申请,须列明申请理由、申请金额、使用计划等事项。申请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团组织应综合考虑该团组织上缴团费情况、申请团费用途和团的工作开展情况作出决定。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上级团组织要对下拨团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 团费管理
第十六条 团省委依托“智慧团建”系统,为有团费留存权限的各级团组织开设独立的团费留存账户。团费留存账户由各级困组织参照财政、审讨等部门相关规定和《广东共青团团费留存账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使用和监管。
《摘选《广东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修订)》
2020年8月28日共青团广东省委办公室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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