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打造一批思想素质过硬、工作作风扎实、实践能力突出的学生干部队伍,加强对学生干部的培养、管理与监督,完善学生干部管理考核机制,实现学生干部考核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团学组织、大学生艺术团、大学生电视台、学生社团等各类学生组织中不同岗位的学生干部。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按照精简机构、控制总量、满足需要、提高效能的原则设置团学组织机构和学生干部岗位。校级团学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在校党委领导下,由校团委、校学生会共同研究确定,学院团学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在校团委指导下,由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共同研究确定。
第四条 校院团学组织设置:
(一)校团委:设学生副书记2名,各部门设负责人2-4名、工作人员6-10名。
(二)学院团总支:设学生副书记1-2名,各部门设负责人2-4名、工作人员6-10名。
(三)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总体成员不超过60人。(需明确1名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指导校级学生会组织;聘任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或干部担任校级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四)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总体成员不超过30人。
*具体岗位和职数设置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校院团学组织不得设置主席助理、部长助理等岗位。
第五条 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合格。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品德良好。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个人修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违规和处分记录。
(三)学习优良。团学组织工作人员中(除一年级新生外)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三者取其一 ,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四)作风过硬。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敢于担当,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胜任工作岗位的组织领导能力。
(五)群众认可。密切联系同学,谦虚务实,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利益,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学生干部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素养、道德品质、学习成绩、态度能力、工作业绩等五个方面。
(一)政治素养:坚持“ 两个确立 ”、增强“ 四个意识 ”、坚定“ 四个 自信 ”、做到“ 两个维护 ”,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忠实信仰者和践行者,政治立场坚定、大局意识强,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正确分析和解决问题。
(二)道德品质:带头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主流价值观,具备较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为人正派、品德高尚、廉洁自律、 团结同学、助人为乐、作风优良。
(三)学习成绩:学生干部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成绩优良。
( 四 )态度能力:热爱团学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具有积极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主动性强;熟悉本职工作,讲团结、讲纪律,具备与现职相适应的执行力和组织领导能力;具有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总结归纳能力。
(五)工作业绩:能积极反映同学们的普遍需求,帮助同学们解决问题与困难,同学们评价满意度高;能按时按量完成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准时参加各项活动和会议;工作中有好方法、好措施、好手段,能创造性地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效率高、成效明显、成果丰富,为本组织或部门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第七条 鼓励采用述职评议的方法开展考核工作。以各级学生组织为考核单位,成立由指导教师、组织负责人、学生代表等相关方组成的评议小组,对学生干部的政治素养、道德品质、学习 成绩、态度能力、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
第八条 各学生组织指导部门在此基础上,结合岗位实际, 自行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对考核内容和比例、述职评议方式等予以细化。上级部门如有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 考核实施
第九条 学生干部考核以学年为周期,每学期末开展相关考核工作。具体以校团委通知为准。
第十条 各学生干部考核由各学生组织指导单位负责实施,考核结果经指导老师审核、公示、指导单位负责人审定后上报校团委,由校团委或学院团总支发文公布。
(一)校团委、校学生会和其他校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考核由校团委负责实施。
(二 )学院团总支、学院学生会、班级团支部委员、班级委员和学院设置的其他学生干部岗位由学院团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三)所有学生社团干部由校团委社团工作部牵头负责实施。其中,社团指导老师应指导做好所带社团学生干部完成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 4 个等级。其中,一个考核单位内获得优秀等级的比例 不得高于本组织干部人数的 20%( 四舍五入后取整数)。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将学生干部考核结果纳入综合能力评价,在评优评先中酌情考虑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考核结果作为学生干部岗位认定和续任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可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各级组织不能在下一年度选拔任用本年度考核等级为“ 不称职 ”的学生干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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