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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立学院学生活动管理规定(修订)

来源:团委 作者:校团委宣传部 发布时间:2024-09-07 19:20:4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课外文化活动建设与管理,规范课外文化活动秩序,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优化育人环境,促进课外文化活动的健康发展,推动学院的校园文明建设,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课外文化活动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

第三条 学生课外文化活动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丰富广大学生精神文化生活,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全校各级组织要高度重视,身体力行,切实抓好校园文化建设。

第四条 学生课外文化建设应围绕培养四有新人这个中心,从政治思想、学术科技、文艺体育等方面的建设入手,寓思想性、学术性于娱乐性、服务性之中,努力营造政治方向对,学术氛围浓,文化品位高,道德风尚好的校园文化环境,大力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

第五条 学生课外文化活动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校团委负责,学生处、保卫处等部门协同指导、协调、督促、管理学生课外文化活动,活动中涉及安全保卫和公共秩序事宜归口保卫处统一管理。

第六条 学生课外文化活动的内容必须健康向上,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党的方针、政策及四项基本原则;不得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得与社会公德相悖。  

第七条 在校内举行各种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秩序,并履行相关的申(报)批手续。

第二章 讲座、报告和有关活动管理

第八条 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作哲学社会科学报告或开设课外专题讲座等,组织者应按以下规定提前三天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中说明其报告、讲座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单位等。

(一)学系举办面向学生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讲座、研讨会等,须经本单位团总支批准,并报校团委备案。

(二)学生社团等组织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进行各种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须经校团委批准并备案。

第九条 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作有关自然科学等内容的学术报告、讲座、研讨会等活动,应提前一周向学院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举行。

第十条 邀请校外团体、个人(包括校外团体、个人主动联系)来校举办大型文艺演出或其他文化活动,须报校团委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文体活动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全院性学生文体活动必须由校团委等相关部门牵头主办。各学系及其他团学组织可承办全院性学生文化活动。各类文体活动的开展应按《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大学生文体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全院性文体活动应有经费保障,要本着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不得进行盈利性的商业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的文体活动,应在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不能影响上课、自修、午休和晚间休息,不能影响宿舍环境的安宁。如遇有重大演出任务,进行彩排及训练需占用课上时间时,应严格学生请假制度,学生如因此耽误课程,可考虑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第十四条 文体活动场所的管理本着服务师生、资源共享的理念,坚持“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指定本单位专人管理。

第四章 社团管理

第十五条 成立社团组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法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一)学生成立校内社团组织,应按《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校内进行封建迷信和宗教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应在各级团组织的领导下进行活动。各社团的重大活动,应得到主管部门的指导,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举办报告会、讲座、研讨会、自由论坛和沙龙等。

第五章 科技活动及竞赛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全校性学生科技活动由学院办公室、学校团委等相关部门牵头主办,学系及其他团学组织可承办全校性学生科技活动。各类科技活动的开展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校团委指导全院科技协会、专业学术社团长期开展科技活动。各学系及其他团学组织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学生科技协会分会及体现专业特色的学术社团或兴趣小组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每年在校内举办英语竞赛、高等数学竞赛、计算机知识竞赛等各类学术、学科竞赛。各学系及其他团学组织结合本自身的学科专业情况在学院办公室、教务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竞赛。

第二十条 在校内各类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及其作品经学院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代表我院参加省市级以上同类竞赛。

第六章 社会实践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由校团委牵头,学系及其他团学组织按照校团委的有关规定,指导学生开展以“三下乡”、“四进社区” 等为主要内容的各种形式的实践活动。

第二十二条 每年6月份,校团委制定下发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安排意见,提出具体要求,每年评出一批优秀社会实践调查论文及优秀集体及个人进行总结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终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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