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校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 进学校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团中央及团省委的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指学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 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 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 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 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 繁荣校园文化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团委全权负责学生社团的统筹、协调、考核、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学校团委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 作为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团学的整体工作中。
第七条 学校团委履行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设立专门管理机构。
—学生社团联合会,配备工作人员,承担起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 设立学生社团团工委,负责学生社团团组织的统筹、指导和管理工作,积探索学生社团网络团建。
第八条 学生会组织要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 学生社团联合会主要负责人须由学校学生会组织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的学生兼任。
第三章 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九条 学校学生社团分为学术科技类、人文类、体育类、艺术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的规定,学校不得成立宗教类学生社团。除学校党委特别批准外,所有学生群众性组织 (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社团)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 学校要便捷学生社团注册登记服务,开辟网络注册登记窗口。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 均须按照一定类别向学校团委进行申请登记,且具备以下条件:
1.有 5 名及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 发起人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业务指导单位;
4.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老师;
5.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 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 终止程序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校团委递交下列材料:筹备申 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指导教师基本情况,业务 指导单位的确认书。成立涉外背景的学生社团,除办理规定的登记注册手续 外,须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学校团委在收到社团成立申请和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 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学校团委批准筹备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从召开社团会员大会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学校团委将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 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条 学校团委对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积极探索通过网络进行年审, 并集中公示公告社团年审情况:
1.年审内容应包括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 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2.年审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
3.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要提出整改, 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4.对运行良好的社团, 可给予适当的表彰和鼓励, 对连续三年审查情况良好的社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审查年限。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学校团委申:
请变更登记,学校团委将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报学校团委,学校团委将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团委将会对其进行注销:
1. 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相关规定的;
2. 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
3.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4.分立、合并且原社团名称不再保留的;
5.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6.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7.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 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 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 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经学校团委批准后产 生。社团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 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十六条 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本校在职教职工, 应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十七条 学校团委对社团聘请顾问情况要统一备案、定期审核。未经审核, 社团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
第十八条 校外社会机构要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或者学生社团要 成为校外社会机构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须经学校党委同意,并报上级团委 或学联备案。除学校特定需要,并经学校党委批准的以外,学生社团不得以 企业及任何特定校外机构或个人冠名。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团员人数超过 3 人的须建立团支部, 团支部负责人原则上具有团籍的社团负责人兼任,社团团支部要在社团团工委的管理指导下开展活动,积极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 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的错 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要提前向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学 生社团联合会和学校团委逐级递交活动申请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开展。对参加的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的活动, 由学校团委重点指导, 并对活动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安全预案等严格把关,必要时同学校保卫部门一同对安全预 案进行审核,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须经学校团委同意,必要 时须报学校党委宣传部门批准;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 活动项目,须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报告学校党委批准,在学校团委指 导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提前向学校团委申 请,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教师或学校团委老师带队。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团委加强对来自校外,尤其是境外的机构或个人支持的学 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审核和管理,必要时应会同 学校 外事等部门进行研究处理。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冠名 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学校团委同意,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学校团委对企业、社会机构特 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须加大管理力度。
第二十五条 加强学生社团网络化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对社团运营网站、 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的管理和指导, 注重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 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要重视网络新媒体社团的管理 和引导,培养一批政治方向坚定,能发声、会发声的网络新媒体社团。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来自于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 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学校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示经费使用情况。学校团委监督指导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团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学生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特别是境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条 学校团委划拨专项经费,支持学校学生社团健康蓬勃发展。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向团委划拨社团工作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网络化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学校为学生社团提供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 配好配强指导老师,为学生社团活动提供物质保障。学校整合多方力量和资源,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一条 学校通过工作交流、专门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联系属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指导、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工作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参与社团活动、 担任社团负责人等 情况, 应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使学生社团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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