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实施办法
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第二课堂活动的重要力量。为加强学校社团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在社团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广州华立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核定方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社团是按《广州华立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规定成立,并在学校团委注册的社团。
第二条 指导教师是指导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社团健康发展的教师,负责对社团人员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组织建设的工作指导。指导教师工作是社团正规化建设的必备条件,是对全校学生开展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社团指导教师聘任
第三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聘任条件: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规范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和制度,政治素质好,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热爱社团指导工作;
3.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尤其在社团发展所需专业领域内有一定造诣;
4.愿意接受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5.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
6.具有适应社团管理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指导教师原则上从本校教师中选聘,每个社团原则上聘请一名指导教师。聘请前须经学校社团管理部门的审定。
第五条 社团聘请指导教师由社团填写《广州华立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变更申请表》,经过学校社团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完成聘任,并由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颁发聘书。指导教师原则上聘期为1年。
第六条 指导教师如有变更,需要按照本章要求重新聘请。
第三章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第七条 应专注于社团成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要把思想政治教育融于各种活动中,教育引导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八条 积极参与社团的建设,指导学生规划社团发展,经常参加社团活动。指导教师需按照至少每周1次,体育类社团指导教师每周2次的要求对学生社团活动进行指导(以实际活动出勤记录为准)。
第九条 及时了解掌握社团的思想动态及素质培养情况,结合自身教学科研,为社团开设专题培训讲座,指导社团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第一十条 加强与社团的联系,指导学生解决在社团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社团利益。
第一十一条 加强对社团的管理,引导社团规范化发展。指导建立健全社团内部管理制度,对社团及成员的行为加以规范,并对社团负责人的调整提出建议,推动社团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一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团管理部门有权解聘社团指导教师:
1.违反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2.社团指导教师没有履行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工作职责;
3.指导教师行为违反学校、社团管理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
4.指导教师不能胜任或不适合作社团指导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规定的情形。
如社团原指导教师经批准被解聘的,社团在学校社团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本细则第二章重新聘请指导教师。
第四章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认定
第一十三条 学校团委负责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的认定,每学年认定一次。
第一十四条 基础工作量认定。
1.指导教师培训指导社团工作,每年按实际指导次数核定工作量,一次指导(不少于45分钟)按0.5个工作量认定。
2.社团(活动)获得上级媒体宣传报道,同一宣传报道事项不重复计算。
(1)获得省(部)级宣传报道一次,指导教师按1工作量认定工作量;
(2)获得国家级官方平台宣传报道一次,指导教师按2个工作量认定;
第一十五条 工作量认定程序
由指导教师填写《广州华立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汇总表》(附件),连同证明材料(纸质版)经校团委审核、认定,确定最终工作量。
第五章 附则
第一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共青团广州华立学院委员会所有。
第一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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