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创业置换认定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创业置换认定学分的管理,鼓励本科生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结合学校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学分置换是指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与以培养创业意识与创新能力为主的创业训练和实践活动所取得具有一定创业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实际成果,经认定可获得相应学分的活动。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 创业活动认定范围如下:
(一)创业竞赛(项目排名前五):指参加国内外各类创新创业竞赛活动。
(二)创业项目(项目排名前五):指参加省级“攀登计划”项目、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等。
(三)创业实践(项目排名前五):指学生自主创业,依法注册公司等实践活动。
(四)创业考核(项目排名前五):指入驻创业园的在孵团队通过考核评审等。
(五)创业培训:指学生参加各类创业专题培训课程、创业沙龙、创客训练营等活动,并获取相应证书。
第四条 创业置换认定学分是指在校期间以及已结业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的学生,可以申请创业并以创业业绩等成绩置换学生所在专业经认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专业选修课学分,以及其它学院认为可以置换认定的专业基础课的学分。
第三章 换标准及评定
第五条 学生申请创业时间从第二学期起(五年制从第四学期起),每学期最多认定置换 7 学分。
第六条 可置换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课及专业基础课三类,其中专业基础课及专业方向类课程的学分置换需开课学院根 据创业活动与专业课程的相关性进行审定,并报教务处审批,否则不予置换。
第七条 申请课程学分置换的学生在创业实践的同时,可通过在线学习等多种方式自学相关课程的理论知识,达到专业培养的同等 知识水平,期末无须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最终成绩由评审委员会进行成绩认定。
第八条 申请课程学分置换的学生须于每学期开学后 1 个月内,通过“广州华立学院-教务处主页”下载《广州华立学院创业置换认定学分申请表》,填写后向学校创业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其它时间不予受理。创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后,报教务处审定置换课程及学分,最终材料将由教务处、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和创业办公室留存备查。
第九条 为确保对学生创业实践项目客观、公平、公正的评定,学校成立“评审委员会”, 由分管院长、教务处、创业办公室、申请人所在学院等部门相关成员组成,负责对学生创业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条 在申请课程学分置换过程中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证明材料,杜绝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事项,由创新创业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实施,由创业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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